王立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旧小区多层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在淄博市主城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157号)的文件精神,我市2018年仅在张店区、高新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多业主无电梯既有多层住宅试点过,之后并未再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第三款明确指出,“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有加装电梯意愿的楼宇需由实施主体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报建的书面申请并经初审同意后,再由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进行协商,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意见等,且文件第四款明确了资金筹措的来源,“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2.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3.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同时,根据《淄博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20〕49号)文件精神,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在中央、省市老旧小区奖补资金范围之内,因此无法将其列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范围。
您提出的建议为我们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参考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