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青城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 ||
---|---|---|---|
索引号: | 49321393-5/2021-516627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
高政字〔2021〕1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青城路东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确定了青城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淄博在河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国井大道以东、木器厂以西、黄河路以南、高苑路以北区域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
2. 办理房屋权属(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
3. 办理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抄送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抄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青县人民政府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青城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过相关部门论证,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3月31日至4月30日(共30日)。
二、现场办公地点:和平街党群服务站一楼(青苑路16号)。
三、联系电话:0533-6950332。
请社会各界人士和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或签字后送至现场办公地点。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书。
特此通告。
附件:1. 青城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 青城路东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 案征求意见表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附件1
青城路东延项目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青城路东延项目加快建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淄博在河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国井大道以东、木器厂以西、黄河路以南、高苑路以北区域部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二条 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征收部门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
第四条 房屋签约期限
2021年5月10日。
第五条 房屋腾空交房期限
2021年5月14日。
第六条 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内容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设备设施迁移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1. 有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货币补偿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无证房产: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县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依法认定,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 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补偿分为迁移或报废两种处理,拆迁设备设施能够继续使用的,只对设备迁移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拆迁设备设施拆迁完成后做报废处理的,由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确定补偿值。
4. 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户和搬迁奖励费10000元/户。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与奖励。
5.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等补偿补助费:按照淄政办发〔2019〕95号文件规定执行。事实已停业、停产的,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费。
6. 补偿款发放:被征收人应保持房屋及附属物等设施完好,并配合征收部门做好被征收非住宅所有权人资产交接工作;协议签订后,产权人携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搬迁验收单领取补偿款,办理相关手续。
(二)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 房源地点:产权调换房源由高青县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使用用途、面积、价值在县域内同类别等价值的非住宅进行产权调换。
2. 产权调换的原则:按照被搬迁非住宅市场评估价值等价值置换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所选新建非住宅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最多不超过被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的30%。
3. 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实际面积以房屋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数据为准。差价部分的契税由被征收人承担。
4.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
5. 各项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淄政办字〔2019〕95号)。
(4)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固定电话补助标准按照《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执行,宽带网按各公司标准执行。
(5)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户和搬迁奖励费10000元/户。
6. 领取补偿款
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腾房保持房屋设施完整并经征收单位验收合格,交付拆除后15日内将相关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屋交付单和协议书领取,涉及的各种款项征收实施单位以存单或银行卡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七条 其他事项
被征收房屋依法设有抵押权或有被查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方案仅限于本项目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办理。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房屋坐落 |
|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
|
不动产权证号 |
|
||
通信联系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电话号码 |
|
对青城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