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索引号: 49321393-5/2021-516627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06 发布机构: 高青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高青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1-05-06
  • 字号:
  • |
  • 打印

高政字〔20212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田镇四街改造建设项目已具备房屋征收条件,为了公共利益及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特作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青苑路以东、芦湖路以西、田横路以南、黄河路以北区域内属于国有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但近二十年来建设成规模、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不影响四街改造总体规划的住宅小区除外(如:黄河路北沿街房、司法局生活区、实验小学生活区、民政局生活区、公路局生活区、林业花苑、车站生活区、王府井商业区、油棉厂生活区、新华盛生活区、文化北路供电公司生活区、文化北路工商银行生活区、县政府生活区、检察院生活区、粮食局生活区、公安局生活区、面粉厂生活区、原土管局生活区、农业局生活区、科技局生活区、丝绸公司生活区、油区工委生活区、和平家园、温馨家园、鑫瑞园、鑫源小区、润馨家园、田兴嘉园、金田苑、金色家园、至诚景园、兴隆花园、田春花苑、舒然苑、至诚馨园、泽园小区、建设花园、元和春天、碧水佳苑、阳光家园、福邸家园、御泉豪庭、摩托城、至诚祥园、盐业公司住宅楼等)。

二、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批准高青县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田镇四街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田镇四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结束之日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