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县政府生活区、县检察院生活区住宅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索引号: 49321393-5/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03 发布机构: 高青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县政府生活区、县检察院生活区住宅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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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政字〔202128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生活区中的9号、10号、12号住宅和县检察院生活区部分住宅房屋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情形,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确定了县政府、县检察院生活区部分住宅房屋征收范围,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福邸家园小区以东、文化路以西、原田镇中心小学以南、高青县人民政府以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县政府生活区中的9号、10号、12号住宅及附属物,县检察院生活区部分住宅房屋及附属物。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

2. 办理房屋权属(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

3. 办理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抄送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163

抄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青县人民政府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生活区、县检察院生活区部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过相关部门论证,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165日至75日。

二、现场办公地点:和平街党群服务站一楼(青苑路16号)。

三、联系电话:0533-6950332

请社会各界人士和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或签字后送至现场办公地点。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书。

特此通告。

 

附件:1. 县政府生活区、县检察院生活区部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163

 

附件1

 

县政府生活区、县检察院生活区部分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鉴于县政府生活区中的9号、10号、12号住宅和县检察院生活区住宅房屋位于四街改造片区范围内,为了城市整体规划,完善城市功能,现决定对县政府生活区中的9号、10号、12号住宅和县检察院生活区部分住宅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福邸家园小区以东、文化路以西、原田镇中心小学以南、高青县人民政府以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县政府生活区中的9号、10号、12号住宅和县检察院生活区部分住宅房屋。

第二条 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收总户数181户,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具体征收户数以实际调查登记为准)。

第三条 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为征收实施单位。

第五条 房屋集中签约期限

2021715日至2021725日。

第六条 房屋腾空交房期限

根据签约时间,5日内交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动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附属房屋的建筑面积未经登记的,以入户核查测量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但附属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情况除外,且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

1.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 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其补偿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4. 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法规规定支付以下补偿费:(1)一次搬迁补偿费:标准为16/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2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9/建筑平方米/月,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计发;(3)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费。

5.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利用住宅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对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住宅房屋,对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在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营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每满1年,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

6. 被征收人符合《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合法证明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7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建筑面积47平方米对其实行货币补偿。

7.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民法典》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执行。

8.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固定电话补助标准按照《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执行,宽带网按各公司标准执行。

(二)房屋产权调换

1. 产权调换房源地点:福邸家园小区以东、文化路以西、原田镇中心小学以南、高青县人民政府以北地块新建住宅小区。

建设建筑面积为 80㎡、90㎡、110㎡、120㎡、130㎡、140㎡六种档次户型(最终户型以签约确定的准建户型为准),各项面积以最终房产测绘为准。

2.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原则: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可调换非住宅房源,奖励补助政策不变。

3.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顺序: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产权调换户签约并拆除完毕后,分批次进行选房。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安置户自由选择房源。

4.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确定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其所处区位的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附属物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待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4)被征收人符合《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合法证明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7平方米的,可以选择不低于建筑面积47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在建筑面积47平方米内房屋征收部门不收取差价,超出建筑面积47平方米部分的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

5. 院内自建房有证据证明为合法建筑的,予以补偿,被认定的自建房、地上附着物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值,等价值置换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院外自建房原则上不予认定评估,确有证据证明,属相关单位因特殊原因允许建设的房屋,可适当补偿。

6.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升档选房的,享受就近靠户型优惠政策。

7.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迁户,在双方自愿同意的前提下,可将调换房屋确认到他人名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享受与原房屋价值部分免交契税的优惠政策。

8.楼层系数及院落系数的使用方法:按照《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9. 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实际面积以房屋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数据为准。

10.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入住条件依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

11. 搬迁补偿费:住宅标准为16/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

12. 临时安置补偿费:在过渡期限内(高层36个月,自被征收房屋交付验收之日起至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9/建筑平方米/月,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计发。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补偿费增加一倍。

13.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固定电话补助标准按照《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执行,宽带网按各公司标准执行。

第九条  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

1.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奖励费10000元;整栋楼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整个片区内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全部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每户再给予奖励费5000元。以上奖励合计20000元。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2.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奖励产权调换房屋的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同院落一户有多个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被征收人只享受一次共有分摊建筑面积奖励)。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3.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购买储藏室的,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奖励产权调换储藏室的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购买车位的,在购买市场价基础上优惠20%,每户限购1个。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7696元。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

第十条  签订补偿协议时需提交资料

1. 已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提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建筑证明材料。

2. 被征收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 被征收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合法有效证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4. 被征收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事宜的,代理人需要提交被征收人盖章或签字并捺印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处当场授权),并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5. 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继承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继承人需提供享有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继承人之间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7. 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包括共有权人)依照征收法规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各种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约定收回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记载已发放共有权证的,应同时收回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该协议书一式三份,房屋征收部门执二份,被征收人执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2.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预估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差价款,预估房屋差价款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签定补偿协议确定。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根据房屋实测面积进行最终结算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补偿工作结束。

3.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相同用途房屋的,或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成交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4. 房屋征收部门协助被征收人办理有关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契税缴纳事项,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 产权调换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缴纳。

6. 产权调换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费用,被征收人有房屋权属证书的,免交;被征收人无房屋权属证书的,自行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组成的说明和权属证书的注销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组成的说明

1.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2. 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本方案仅限于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办理。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163

 

附件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

姓名

 

身份证号

 

房屋坐落

 

 

 

房屋所有权证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通信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对县政府生活区中的9号、10号、12号住宅和县检察院生活区部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