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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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9321393-5/2023-537327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
为扎实推进民生建设,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县委、县政府全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工作。如意嘉园、温馨家园和流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是政府投资筹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配租。近期,拟对该三个项目空置房源进行分配。为更好地让社会公众,特别是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群众充分了解待分配公租房房源的有关情况,现将高青县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做如下公告:
一、分配房源情况
(一)房源明细
序号 |
小区楼号 |
房号 |
面积(㎡) |
备注 |
1 |
如意嘉园1号楼 |
1-402 |
53.37 |
|
2 |
如意嘉园1号楼 |
2-104 |
65.64 |
|
3 |
如意嘉园2号楼 |
1-501 |
65.73 |
|
4 |
如意嘉园2号楼 |
1-702 |
53.44 |
|
5 |
如意嘉园2号楼 |
1-901 |
65.73 |
|
6 |
温馨家园1号楼 |
1-201 |
51.13 |
|
7 |
温馨家园6号楼 |
2-503 |
50.20 |
|
8 |
温馨家园6号楼 |
3-103 |
50.20 |
|
9 |
温馨家园6号楼 |
3-303 |
50.20 |
|
10 |
流云 |
122 |
28.00 |
|
11 |
流云 |
204 |
28.00 |
|
12 |
流云 |
215 |
28.00 |
|
13 |
流云 |
218 |
28.00 |
|
14 |
流云 |
402 |
28.00 |
|
15 |
流云 |
403 |
28.00 |
|
16 |
流云 |
404 |
28.00 |
|
17 |
流云 |
406 |
28.00 |
|
18 |
流云 |
407 |
28.00 |
|
19 |
流云 |
409 |
28.00 |
|
20 |
流云 |
411 |
28.00 |
|
21 |
流云 |
412 |
28.00 |
|
22 |
流云 |
416 |
28.00 |
|
23 |
流云 |
417 |
28.00 |
|
24 |
流云 |
418 |
28.00 |
|
25 |
流云 |
422 |
28.00 |
|
(二)租金标准:分户配租租金=市场租金×租金系数×房屋面积×12个月
市场租金:9元/㎡/月
租金系数:Ⅰ类家庭:租金标准为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Ⅱ类家庭15%;Ⅲ类家庭30%;Ⅳ类家庭80%。
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三)配租申请截止日期
2023年7月31日。
二、申请及分配程序
1、公共租赁住房达到分配条件后,县住建中心发布配租公告,公布房源项目名称、楼房号、数量、建筑面积、租金标准等信息。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成员信息查询授权书。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因递交材料超过截止日期导致未能审核分房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3、县住建中心会同民政、人社、公安、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审联查。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及个人,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中心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4、对优先分配和普通分配的家庭进行综合计分排序。
5、将综合计分排序结果、选房时间和选房地点依次进行公示。
6、按排序结果组织选房。
7、县住建中心或运营管理单位与选房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三、分配办法
实行计分排序的办法,按人口数、年龄、家庭类别、现有人均住房面积、取得保障资格年限计分,分值由高到低由保障家庭自由选房。分两部分排序,其中符合优先配租的家庭先行选房,其他家庭再依次选房。如2户或2户以上保障家庭的综合计分出现相同分值,依次按照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时间先后(以月份为准)、夫妇双方平均年龄大小(精确到天)确定分配顺序。仍相同者,抓阄确定选房顺序。
四、分配政策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收入标准: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2069元/年。
3、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高于15㎡。
4、家庭财产标准: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32069元乘以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类别标准
Ⅰ类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民政部门认定;
Ⅱ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6034.5元的家庭;
Ⅲ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034.5-25655.2元的家庭;
Ⅳ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655.2-32069元的家庭。
以上家庭类别标准仅适用于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对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
(三)计分排序计算方法
1、人口分,占25分。1人家庭15分、2人家庭20分、3人家庭(含)以上25分。
2、年龄分,占20分。以夫妇双方的平均年龄为准,75岁及以上为满分,计分年龄准确到天,不足75岁的,计分公式为: 20×平均年龄天数/(75×365)。
3、家庭类别分,占20分。I类家庭20分; II类家庭16分; Ⅲ类家庭 14分; IV类家庭 10分。
4、家庭现人均住房面积,占30分。计分公式为: 30×
(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5、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年限,占5分。保障家庭取得保障资格的年度日期与待分配公租房源申请截止日期之差,每满1个年度计1分,未满1个年度不计分,最高计5分。保障家庭的综合计分为上述各项因素的得分之和。
(四)优先配租范围
1、属于低保家庭或特困人员家庭的(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2、属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的;
3、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
4、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5、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员的;
6、其他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优先进行配租的。
(五)咨询方式
本公告由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1、咨询电话:0533-6987076
2、办公地点:高青县清河路9号机关综合办公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423室。
五、其他政策
1、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须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3、保障家庭选房后,应当按规定签订《高青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选房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