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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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9321393-5/2017-182641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7-09-2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房管局 |
高青县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
一、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3年,或持有本县居住证3年以上;
2、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人均年度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4、家庭资产总值不超过上年度家庭收入的标准上限;
5、单身者需年满35周岁;
禁止申请情况
1、参加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2、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4年的,婚前有房产离婚不满4年的;
3、家庭拥有高档生活消费品,有家庭轿车或大型运营车辆的;
4、开设公司或从事较大利润商业活动的,持有公司股权的;
5、夫妇结婚后不满3年的;
6、有自建房屋或农村有宅基地的;
7、住直系亲属房屋的。
注: 租赁房屋必须在本县范围内,并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实行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保障方式。
(二)需要材料
1、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索引表、登记卡)、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出具);
3、申请人对象为农村户口的需户口所在地乡镇国土所开具无宅基地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房产证,或单位开具的房产权属证明);
5、外地市还需提供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及户口所在地土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6、承诺书。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已家庭为单位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审核并核盖章确认;
3、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回房管局由房管局审核并盖章确认;
4、房管局将申请材料转民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
5、申请材料转回房管局公示10天;
6、公示无异议的转市房管部门审批。
二、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严格且租金较低,公租房相对宽松但租金较高。
(一)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满1年;申请人为非城镇户口或外来户籍人员的需在本县务工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持有1年以上居住证的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地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家庭资产总值不超过上年度家庭收入的标准上限;
5、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或持有暂住证的人员中1人家庭即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应年满18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本地户籍单身人员提出申请的,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符合上述条件。
(二)需要材料
1、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索引表、登记卡)、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出具);
3、非本地户籍家庭,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并经本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正式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外地市户籍的还需提供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本地非城镇户口的需提供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4、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
1、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审并核盖章确认;
3、申请材料转回房管局由房管局审核并盖章确认;
4、公示10天,无异议的进入分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