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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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49321393-5/2024-546762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2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
根据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规局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淄建发〔2022〕4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县将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现将相关工作作如下公告: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调整房源。房源调整可以在同一项目中进行,也可在高青县不同项目之间进行。
(一)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或重大疾病患者,因生活不便确需调整的;
(二)现配租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自愿调整到面积较小、综合费用较低房源的;
(四)现配租房屋出现水、电等影响居住问题,经维修后仍不能满足居住条件的;
(五)邻里关系不和睦,经运营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2次以上调解,仍无法缓和的;
(六)已配租家庭之间协商一致,同意互换配租房源的;
(七)家庭成员中有少数民族,因共同生活习惯申请调整的;
(八)其他特殊情形。
二、房源调整材料
申请房源调整的承租人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书》;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条件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与现租住房屋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其他相关政策
申请房源分配或调整的承租人选房后又放弃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或调整申请。
四、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清河路9号机关综合办公大楼423室),联系电话:0533-6987076。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书模板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