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标题: 高青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条件
索引号: 49321393-5/2025-54439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高青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条件

发布日期: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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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范围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二、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收取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含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为以下几类:

1类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2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

3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不高于 80%的中低收入家庭;

4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不高于10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一)住房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标准的保障家庭,根据家庭类别分层级差别化发放租赁补贴:

1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

2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85%;

3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 60%;

4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 20%。

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超过承租住房租金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补贴面积标准:

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 60平方米。

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保障家庭,补贴面积为以上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其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我县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高青县9.0元。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

1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

2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15%;

3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0%;

4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80%。

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配租租金根据家庭类别按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 6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三、申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的购买价格或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额)均不高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四、申报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联审→结束

五、申报材料

1.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表;

2.承诺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首页、个人登记卡、索引表)。非本地户籍的,除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外还应提供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单身的出具个人婚姻状况书面承诺);

此外,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中户籍在本地村(社区)或城市建成区外的,应提供户籍所在村或社区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家庭有住房、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的,应提供有关购买发票或出资证明;

3.本地城镇低保家庭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开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残疾人员应提供由残联认定并开具的《残疾证》;

5、退役军人应提供《退役军人证》。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人员,应提供与非直系血亲签署的租赁协议并办理租赁备案。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与承租人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以上所需证件均提供复印件。

六、申报时间

常态化受理申请。

七、受理机构

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决定机构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3-6987076

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地点:高青县机关综合办公大楼(清河路9号)四楼423室。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