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标题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水利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水利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高发改价格〔2022〕3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433022G/2022-5223040
成文日期
2022-01-06
发文日期
2022-01-0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有效性
失效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水利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发改价格〔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引黄灌区农业供水管理单位,有关单位:
因《关于公布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高发改价格〔2020〕50号)文件即将到期,为推动节约集约用水,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促进高质量发展,规范农业用水价格,根据各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和《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经研究,我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仍按高发改价格〔2020〕50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引黄灌区干渠和末级渠系农业用水按方计量价格
(一)引黄灌区干渠供水计量价格
根据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青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淄发改价格〔2020〕97号),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核定农业用水计量价格的函》制定的引黄灌区骨干工程供水参考价格,马扎子、刘春家两个灌区的引黄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计量价格按0.04元/立方米执行。
(二)末级渠系供水计量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成本因素,我县末级渠系供水计量价格按0.03元/立方米执行。
(三)用水定额内因灌溉用水计量收费超出按亩次计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农户灌溉用水补贴。
二、农业用水其他有关价格政策
县内机井管道灌溉工程、泵站管道灌溉工程运行维护水价仍按以下价格执行:
(一)运行维护成本指导价格(不含折旧费):
机井管道灌溉工程用水价格0.28元/立方米;泵站管道灌溉工程用水价格0.32元/立方米。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二)全成本指导价格(含折旧费):
机井管道灌溉工程用水价格0.44元/立方米;泵站管道灌溉工程用水价格0.49元/立方米。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
(四)根据农户需要的灌溉方式据实收取,不得强制性收费。
三、农业用水分档分类价格政策
分类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计划)内用水全面执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方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将农业终端水价总体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养殖业用水价格执行完全成本价格,引导规模养殖场加快节水改造和建设,推广节水型畜禽养殖技术和发展模式。坚持“多用水多付费”,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施累进加价制度,以定额(计划)内用水量为基准,农业用水实行阶梯计价、分档水价、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以核定的用水定额为基础,用水超出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按基本水价的1.5倍征收;用水超出定额20%但不足50%(含)的水量,按基本水价的2倍征收;用水量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原水价2.5倍收取;未完成定额指标的,农户可自行流转或结转到下年使用。灌溉定额水量执行水利部门制定的当地用水定额等相关文件。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县引黄灌区农业供水管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在执行价格政策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水利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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