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关于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433022G/2022-5223065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0
  • 字号:
  • |
  • 打印

《关于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近日,我局会同县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高发改价格〔20223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县现行关于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问题的文件已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需要重新明确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问题。

二、决策依据

(一)《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

(二)《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

三、出台目的

《关于公布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高发改价格〔202050号)文件已执行到期,为保持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政策连续性,2021年度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执行过程中,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经研究,我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相关政策按高发改价格〔202050号文件相关内容结合《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要内容

重要内容有四部分

(一)引黄灌区干渠供水计量价格

根据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青县引黄灌区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淄发改价格〔202097号),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核定农业用水计量价格的函》制定的引黄灌区骨干工程供水参考价格,确定马扎子、刘春家两个灌区的引黄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计量价格按0.04/立方米执行。

(二)末级渠系供水计量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成本因素,确定我县末级渠系供水计量价格按0.03/立方米执行。

(三)用水定额内因灌溉用水计量收费超出按亩次计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农户灌溉用水补贴。

(四)县内机井管道灌溉工程、泵站管道灌溉工程运行维护水价仍按以下价格执行:

1.运行维护成本指导价格(不含折旧费):

机井管道灌溉工程用水价格0.28/立方米;泵站管道灌溉工程用水价格0.32/立方米。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2.全成本指导价格(含折旧费):

机井管道灌溉工程用水价格0.44/立方米;泵站管道灌溉工程用水价格0.49/立方米。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3.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

(五)农业用水分档分类价格政策

分类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计划)内用水全面执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方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将农业终端水价总体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养殖业用水价格执行完全成本价格,引导规模养殖场加快节水改造和建设,推广节水型畜禽养殖技术和发展模式。坚持“多用水多付费”,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施累进加价制度,以定额(计划)内用水量为基准,农业用水实行阶梯计价、分档水价、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以核定的用水定额为基础,用水超出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按基本水价的1.5倍征收;用水超出定额20%但不足50%(含)的水量,按基本水价的2倍征收;用水量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原水价2.5倍收取;未完成定额指标的,农户可自行流转或结转到下年使用。灌溉定额水量执行水利部门制定的当地用水定额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