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公安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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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09B/2021-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公安局 |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高青县公安局网上公安办公室综合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编制。
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6个部分组成。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始,至2020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公安局网上公安办公室联系(地址:高青县城黄河路85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2135118)。
一、总体情况
(一)体制机制建设
1、县公安局紧紧围绕群众关注关切,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动行政权力全过程公开、公共服务全流程公开、社会关切全方位回应,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建立了由县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付朝旭为组长,指挥中心、政工室、法制大队和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网上公安办公室,其他部门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推进工作。县局网上公安办公室配备一名民警、两名辅警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咨询等方面的联络协调工作,完善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
2、县公安局结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工作规范和机制。一是制订《高青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范,细化标准。二是完善工作日常运行机制,建立了公安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协调机制、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等。三是完善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制,建立健全依法申请公开内部处理程序等。印制了业务资料汇编和典型案例汇编,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四是定期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会,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民警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二)主动公开
2020年度,县公安局在县政务服务网站发布业务工作等各类信息60条,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1篇、信息公开制度1篇、信息公开指南1篇;高青公安微博公开信息120条,高青公安政务微信公开信息150条;共收到3件政协委员提案,内容主要涉及打击防范电信诈骗、规范犬类管理和公安部门摄像头加强管护等问题。对待政协委员提案,本着对政协委员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每一件提案,都能认真调研,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不断探索办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及时办理、落实委员提案,提前完成办理工作,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政协委员对县局主办件答复满意率100%。2020年比去年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信息公开数量进一步增长,公开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依申请公开
1、收到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020年,我单位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按时办结数1件。在办结的申请中:予以公开1件,不予公开0件,无法提供0件,不予处理0件,其他处理0件。
2、收费和减免情况
2020年,我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过程中,未收取任何费用。
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20年,本单位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1件。其中,未经复议直接起诉0件,复议后起诉0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结果维持数0件,结果纠正数0件,尚未审结数0件,其他结果数0件。
(四)政府信息管理
县公安局积极主动地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了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对重点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信息及时准确发布,不断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五)平台建设
为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县公安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保障,扩大新媒体应用途径,专门配备三名工作人员,并通过高青网上公安局网站、高青公安微博、高青公安政务微信、民生警务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为群众提供公安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方便了群众办事。2020年,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获得群众好评。
(六)监督保障
1、完善工作日常运行机制,建立了公安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协调机制、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2、定期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会,组织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民警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
3、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引入“网上评议”新形式,将监督权、评议权、参与权主动交给群众,使评估更具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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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23 |
0 |
46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7 |
0 |
63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11 |
0 |
125 |
行政强制 |
24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3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8 |
189.63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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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1 |
0 |
0 |
0 |
0 |
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1 |
0 |
0 |
0 |
0 |
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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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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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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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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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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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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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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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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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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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1 |
0 |
0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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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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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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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一是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充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有关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的公开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是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时间短,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三是公安内容公布的局限性。当前,维稳形势严峻,公安工作信息内容敏感,而且大部分涉密,公开程度受限。
(二)改进措施
2021年,县公安局将严格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和目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一是充实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加强充实政府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等各类文件内容,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是加强培训学习。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继续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深干部职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更新维护、培训宣传等工作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持续、高效地开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