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教体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5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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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432986Y/2025-552398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6-0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高青县教体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被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要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被检查对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B类被检查对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被检查对象,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类被检查对象,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被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检查结果类型包括10种,分别为: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4.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5.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活动;6.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7.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8.合格/不合格;9.在检查任务执行前被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10.其他情况。
1.检查内容
对教师用语用字的检查:教师普通话达到规定等级;教师在教学、集体活动和其他学校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规范字;教师书写姿势、执笔姿势规范。
对学生用语用字的检查:中等及以下学校学生熟练掌握汉语拼音,达到听说读的基本要求;学生在教学、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学生能区别规范字和不规范字,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书写坐姿和执笔姿势正确。
对宣传及环境的检查:每年举行推普周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张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校内醒目位置有长期性宣传标语或其他宣传形式;宣传栏、校报、板报、广播电视台(站)等及时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校名牌、路名牌、标牌、宣传牌、告示等规范美观;公文、印章、证书、奖状、名片等格式、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2.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学校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听课、座谈、查看学校环境等方式(详见《山东省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检查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山东省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检查表
检查项目 |
检查标准 |
赋分依据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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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用语用字 32分 |
教师普通话达到规定等级。(8分) |
教师普通话水平100%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满分,每降5%减1分。 |
查看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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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学、集体活动和其他学校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8分) |
100%使用普通话满分,每降5%减1分。 |
调查、听课、座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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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规范字。(8分) |
100%使用规范字满分,每降5%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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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书写姿势、执笔姿势规范(8分) |
出现1人次不规范现象扣0.1分,扣完为止。 |
调查、听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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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用语用字 32分 |
中等及以下学校学生熟练掌握汉语拼音,达到听说读的基本要求。(8分) |
100%能做到满分,每降5%减1分。 |
查看测试档案;调查、听课、座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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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教学、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8分) |
100%使用普通话满分,每降5%减1分。 |
调查、听课、座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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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能区别规范字和不规范字,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8分) |
100%使用规范字满分,每降5%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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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坐姿和执笔姿势正确(8分) |
出现1人次不规范现象扣0.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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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及环境 36分 |
每年举行推普周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6分) |
举办活动满分,未组织活动此项不得分。 |
学校环境;有关材料;座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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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校内醒目位置有长期性宣传标语或其他宣传形式。(8分) |
张贴“一法一办法”满分,只有长期性宣传标语或其他宣传形式得6分,均没有,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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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栏、校报、板报、广播电视台(站)等及时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宣传报道。(6分) |
一年有3篇(次)及以上宣传报道满分,每少一篇(次)减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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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牌、路名牌、标牌、宣传牌、告示等规范美观。(8分) |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扣完为止。 |
校园用字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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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印章、证书、奖状、名片等格式、用字及标点符号使用规范。(8分) |
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扣完为止。 |
文件、印章、奖状等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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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7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三)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四)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1.检查内容
检查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2.检查方法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开展检查
1.检查内容
职业院校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学生权益维护、安全职责落实等情况
2.检查方法
(一)《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第五十条规定,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
提出了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和监督与处理等全链条、全过程的基本要求,针对实习关键节点明确了行为准则,提出了1个“严禁”、27个“不得”等硬性规定,为实习管理划出了底线和红线。
1.检查内容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包括:
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
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
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
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2.检查方法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
第四条第十四款规定,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四)《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
(五)《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1.检查内容
检查中小学校是否规范使用教学用书,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境外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学校是否按程序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是否存在强迫学生和家长购买课外读物。
2.检查方法
(一)《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第五十五条规定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
(二)《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第四条
市级各区县教育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学校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并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师等工作人员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要责令其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违规的,各市要责令其改正并依规追究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将联合纪检监察机关等,综合运用评估、督导、督办、通报、挂钩、追责等措施加强学校办学行为的治理,对于教育生态问题突出的地方,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并作为文明校园创建、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
第六章 对幼儿园规范办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抽查工作指引
1.检查内容
幼儿园办园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方法
(一)《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十四条
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的;
2.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的;
3.在儿童入园前违反规定对儿童进行考试或者测查的;
4.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的;
5.使用或者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的;
6.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
7.允许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山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三)《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四)《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
第七章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1.检查内容
所有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是否都已接受义务教育。
2.检查方法
(一)《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三)《关于做好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司函〔2020〕13号)
第八章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1.检查内容
学校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情况;体育课程开设、体育教师配备、体育场馆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学生健康体检、视力状况检测、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
2.检查方法
通过现场查看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调查卷,随机访谈师生及家长等方式开展检查。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第九章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一)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1.检查内容
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
2.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听取学校汇报、查阅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验收记录台账、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检查教育装备产品质量情况、必要时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
(二)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1.检查内容
学生服、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
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2.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听取学校汇报、查阅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验收记录台账、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学校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情况、必要时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
(一)教育部关于发布《初中物理教学装备配置标准》等6个学科配置标准的通知(教基函〔2019〕5号)
(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教基〔2018〕5号)
(四)《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
(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科字〔2019〕2号)
(六)《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
(八)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10号)
第十章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抽查工作指引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1.检查内容
检查教室灯具距课桌面的垂直距离、灯具排列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布置、黑板灯照明角度对教师无直接炫光、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制灯具数、除黑板灯具外其他灯具应按列分组控制、黑板灯具单独控制、开关安装在黑板区域同侧、灯具及其附件安装齐全,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度均匀度、教室黑板维持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色温光源显色指数等情况。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2.检查方法
通过现场查看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调查卷,随机访谈师生及家长,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测验等方式开展检查。
(一)《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
第三十条规定,学校教学建筑、体育设施,教室和宿舍的采光、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环境质量,以及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
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落实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采光和照明要求。学校教室照明卫生标准达标率100%。
(三)《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推进计划>的通知》(鲁教体发〔2019〕1号)
通知规定,学校要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793 2010 ),提供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采光和照明环境。
山东省中小学校教室照明情况排查表
序号 |
排查项目要求 |
是否达标 |
1 |
灯具距课桌面的垂直距离不低于1.7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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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灯具排列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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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黑板灯照明角度对教师无直接炫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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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制灯具数不应多于3个,除黑板灯具外其他灯具应按列分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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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黑板灯具应单独控制,开关安装在黑板区域同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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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装风扇的教室中,出光口面应低于风扇叶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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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灯具及其附件应安装齐全并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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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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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教室黑板维持平均照度不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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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教室宜采用 3300K-5500K 色温的光源,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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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教室照明情况进行排查,每间教室符合上述10项指标内容的即为已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