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索引号: 11370322004432986Y/2022-525222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13 发布机构: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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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 教 材

第五条 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 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规定组织试验;试验结束后,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

第七条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对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公布的教材进行审议,选出适合我省情况的国家课程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以下统称省《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省《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予以指导,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对已通过国家审定,但未列入省《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若认为符合当地实际,可在新一季省《教学用书目录》下发之前,向省教育厅提出选用建议。但省《教学用书目录》下发后,应严格执行。

    第十条 对于已列入省《教学用书目录》、但内容和质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或订数很少的教材,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应退出省《教学用书目录》。

    第十一条 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省《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 教学辅导资料

    第十二条 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

    第十三条 教辅资料编写完毕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在我省使用。

   对外省出版、要求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辅资料,实行审议制度。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在我省发行。

    第十四条 经审定审议通过的教辅资料,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供各市、县(市、区)和学生自愿选用。

    第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在我省流通的教辅资料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服务机构和中小学校都不得选用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教辅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

    第四章 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十七条 省内单位制作的面向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应在制作完毕后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对外省出版制作、要求进入我省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实行审议制度。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面向中小学发行。

    第十九条 审定和审议通过后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供各地选用。各地各学校订购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费可从电教教材代收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 省定期对《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公布的教育电子产品进行评价,撤换内容、技术、质量不适应教学要求的产品,促进教育电子产品及时反映新的教育观念和科技成果,形成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更新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以外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五章 学 具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只在小学数学、美术和自然3门学科配备学具,其它学科、学段一律不准配备学具产品。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具属地鉴定的原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学具进行签定。对达到国家鉴定标准的推荐其到国家参加鉴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的申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通过国家和省鉴定的学具进行审议,通过审议选出的学具,方可在我省发行,供各地选用。

    第二十五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小学学具选用委员会,参加全省小学学具选用会,对参选企业产品现场比较鉴别,选定供本市使用的学具产品。各市选定学具后,可用学具代收费进行订购。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使用的学具进行评价,形成学具产品更新的机制。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学生征订规定学科和选定企业以外的学具。供应机构要严格管理供应渠道,降低发行费用,把质优价廉的学具配备到学校和学生手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我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实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制,任何处室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以处室和非常设机构的名义公布或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用于幼儿学习的玩教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