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科技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22004432986Y/2023-526839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3 发布机构: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科技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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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校园道路畅通和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平安、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青职业中专校园内所有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校园内行人。  

第三条:政教处、办公室是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负责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车秩序及其停放的管理、监督及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四条:凡进入校园的行人、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二章 校内行人管理

第五条:行人应靠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踢)球、溜冰,不得在校道上成群结队、嬉闹或横占道路,妨碍交通。  

第六条:行人穿越道路应注意来往车辆,不应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七条:校园内的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自行车车棚内、摆放整齐。严禁占路停放;严禁在绿化地、学生活动场地和教学楼、办公楼、实训楼、公寓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车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第八条:骑自行车和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员下车推行进、出校园;骑摩托车的人员应小心驾驶,以最低车速缓慢进、出校园。

第九条:校园内禁止骑快车,禁止骑车带人、双手离把、扶肩并行、撑伞骑行或攀扶其它车辆。在学生进出学校高峰期,非机动车辆须下车推行。   

第十条:停放在车棚内的车辆应用车锁锁好,自己妥善保管好车钥匙。车棚内不能长期停放不使用的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在校园内行驶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二条:学校公务车辆和教职工及直系家属使用的机动车辆到政教处录入车辆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校外车辆进入校门须履行登记证手续,经门卫执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应主动避开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时间进出校园。

第十五条:所有车辆除临时停车(指驾驶员不离开现场)外,一律按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并摆放整齐,严禁在校园内主要交通道路和路口停放各种车辆。  

第十六条:凡进出学校的车辆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询问或检查,机动车辆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学校相关科室出具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执勤查验后予以放行。  

第十七条:任何车辆禁止在校内鸣笛,禁止超车。

第十八条:在校园行驶的车辆除遵守装载规定外,还必须充分考虑通行条件,严防损坏道路、树木等设施。  

第十九条: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禁止在校园内试车。  

第二十条:进校施工的工程车辆必须经学校领导同意,确定施工期间的行驶路线,在上课时间未经学校领导同意,禁止施工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区域不能长期停放不使用的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遇有接送病人、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须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方可进出。

第二十三条:在校园道路通行时,行人优先,车辆应当给行人让道,上下课高峰期所有车辆严禁通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在校园内享受优先通行权,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五章 校园交通违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进出学校的车辆必须遵守本规定,如有违犯第一次由执勤人员当面劝说;第二次通报所在单位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对于第三次不按规定停放的汽车,禁止其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执勤人员当场纠正;情节严重者,进行通报批评、公示、建议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有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六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听候处理;移动现场者,由移动者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安全管理与教育

第二十七条: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了解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交通常识,记住急救电话;教育学生不准在道路上骑“英雄车”、 不乘坐“三无车辆”(无载人资格、无驾驶证、无牌照);教育学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服从信号和交警指挥,不在道路上玩耍、游戏,列队步行要井然有序。要特别重视学生回家、返校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组织校外集体活动时,必须制定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明确带队负责人和带队教师,经学校领导集体落实研究,报教育局批准。校外活动如需要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状况良好,不得超员运载,严禁使用“三无车辆”(无载人资格、无驾驶证、无牌照)运送学生。

第二十九条:班主任作为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逢放学、放假前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团委每周升旗仪式时必须强调交通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