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高青县千乘湖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22004432986Y/2023-526643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2 发布机构: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高青县千乘湖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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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工作,根据高教发【2013】6号《高青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现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严格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出纳,在校长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四、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1.财务人员应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收好、管好、用好学校的经费,计划开支,服务教学,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按月向分管校长、校长报告。
       2.加强收费管理
       (1)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入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3)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据实结算。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价字【2011】143号)文件执行。
       3.加强购物管理

(1)办公、教学日常用品一律由校长审批总务处负责购置。

(2)特殊专业用品或为方便等情况也可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购置。

(3)购物前当事人或处室负责人须先提出申请,并填写购物申请单.

(4)按照购物审批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核签字。

(5)100元以上购物,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购买、签字。

(6)大宗物品(10000元以上),须进行公开询价购置,10万元以上需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7)日常办公教学零散小件物品的购置,可采取选择定点商店记账方式。

(8)关于定点商店的选择:a.至少每学期重新考察、确定一次。b.同类商品至少考察3家商店。c.要将商品的最近、最低价格列成明细表。d.记账时要将购买的商品名称、金额、日期写清并由当事人签字。e.结账时应开具正式发票并附记账原始凭证。

4.加强支出管理

(1)严格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支出。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只出到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制度,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学校要严肃财务纪律,严禁序列项目开支、挪用公用经费,严禁用财政资金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严格控制中小学公务招待和公务用车支出,切实加强学校资金管理,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校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

(2)严格执行采购限额规定:依据高财字[2017] 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学校购置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大型购置或基建维修项目1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上报资产购置申报表,经教育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财政局,由政府财政部门公开招标采购。文件规定“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采购,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审批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公开询价自行采购。

(3)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学校党支部、校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3万元以上支出需填写“三重一大”申请表,报教体局党委同意。万元以上大宗货物采购及维修基建项目,须有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经学校校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由总务处负责具体办理。

(4)坚持勤俭节约办学。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思想,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反对任何形式的铺张浪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严格控制能源消耗。

(5)其他开支,依照有关制度由相关处室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审批后才能发放。

5.严格审批制度

实行校长“一只笔”审批制度,无校长签字,一切单据均不得报销。具体审签顺序规定如下:

(1)当事人取得正式发票及规定的相关报销审批材料,先由个人汇总并在发票的右下角签字,再有处室主任签字,然后再到分管校长处审签。

(2)校长审签。

(3)报会计室,由主管会计审签。

(4)交由出纳审核后据实报销。

(5)审批权限:

200元以内一般办公开支,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0元至10000 元,由校长批准;10000以上大额开支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30000元以上项目需报县教体局党委备案。

6.加强报销管理

(1)报销凭证需合法的发票,内容要齐全、台头、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要填写齐全,金额要准确,大小写要一致。

(2)凡购物发票必须有经手人、分管领导、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单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3)教职工因公出差,事先须向领导提出申请,县内出差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县外出差,由校长审批,旅差费报销,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加强票据管理

学校按照物价局审批的《收费许可证》,向财政部门提交领购票据申请,并根据学校实际收费及代收费类型领取相关收费票据和往来结算票据。票据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字[2008]54号)执行。

8.加强资产管理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分别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等,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维护《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学校要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2)规范资产处置和资产有偿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要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教育局、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加强流动资产及往来款项的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9.加强现金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在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内合理使用,控制大额商品和服务使用现金。学校严格遵守学校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不得坐支现金,严禁白条下账,白条抵库。

10.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公务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根据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支付。

如线上购置物品,也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并保留电子支付截图和发票。

五、加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按时报送财务报表。

2.加强财务分析。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强化财务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学校要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积极推进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严禁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学校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乱发钱物。

六、严格财务支出的管理和流程

财务人员必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报销流程,所有报销事项,须附经过审签审签的单据、文件,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支出所需凭证。

(一)培训学习类报销:

1. 分级签批的培训学习的通知或文件(复印件)。

2. 出发前填写的外出学习审批单(三级签批)。

3. 规范填写的差旅费报销单。(三级审核签批)

4. 发票、车票及其他有效票据(必须与学习通知的地点、时间等相符)三级审核签批)

(二)采购、维修、工程类支出:

10000元以内:

1. 相关处室购物维修申请。(三级审批)

2. 正规发票(三级审核)。

3. 消费明细(由税控系统打印,盖税务章)或工程清单(合同)。

4. 5000元以上大宗货物采购或工程,要附货物或者工程验收清单

5. 固定资产增加凭证。(根据需要,由总务处出具)

10000—30000元:

1. 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分管校长、校长审签。

2. 学校党支部、校委会通过该项目申请的会议记录(或纪要)。

3. 询价截图、中标通知书、购物明细清单或工程合同(附工程清单)。

4. 货物及工程验收报告(总务处)。

5. 正式发票 (三级审签)

6. 总务处开具的固定资产增加凭证。

30000元以上购物或基建维修:

1. 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审签)。

2. 通过该项目的会议记录(或“三重一大”会议纪要)。

3. 教育局、财政局采购审批处置单。

4. 询价文件:公开询价截图;评标汇总表(评委签字);中标公告截图(或者中标通知书)。

5. 合同。

6. 货物或工程验收报告(总务处)

7. 正式发票(附货物清单或工程明细)。

8. 固定资产增加凭单(总务处)。

七、本办法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