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长江路小学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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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432986Y/2025-552186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3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
1.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可离开。
2.办公室、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教室、会议室机房等处严禁使用明火。
3.对各种用火、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4.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各处室、教室、办公室等公共用电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5.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6.树立节约用水、电、用气的良好公德,做到人走灯灭,人走关水、关气。发现水、电、气设施出现故障及时报告总务处及维修人员。
7.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学楼、办公楼接电、接水作生活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所有电源线路上使用电炉等大用电量电器。
8.学校电路由专业人员管理,严禁任何人拉闸断电。如需停电,先报告学校有关领导。由专业人员实施拉闸、断电、送电。
9.外单位在学校承包基建工程,在工程决算时一次结清电费,大型建筑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10.任何人不得从学校接电源用于营业、生产活动,如发现违反规定者,立即截断电源,并追究接电源处所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举报者,学校予以奖励。 特殊情况必须接电源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