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实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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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432986Y/2025-526664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5-2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条 总则
一、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高青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资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幼儿园。
三、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正确编制经费预算;依法组织学校收入;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经常进行财务分析。
第二条 财务管理体制
一、学校、幼儿园实行“单独设帐、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校长为本单位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学校财务人员在校长领导下做好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预算管理
一、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县财政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总额包干、考核奖励”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年度经费预算按照县财政部门布置的要求进行编制,经校务会审核后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下达到学校。
第四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是指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立“帐外帐”、“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三、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经费,各科室必须根据事业进度,按月提出用款申请,下月使用的经费必须于当月20日前填写 “用款申请书”报财务室。
四、严格执行“三不”规定。未经批准不准贷款、不准集资、不准借款,其责任人为学校校长。
第五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它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二、学校、幼儿园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报支。各科室违反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室有权拒报并退回。
三、基建装备支出,单独建帐核算。严格控制基建项目。学校所有项目立项之前必须进行预算,将立项报告和预算书报学校校长会预审,然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增加预算的,必须报告教育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否则教育主管部门不予承认其工程造价。未经审批的基本建设要追究校长的责任。
四、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报虚列,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五、报销(支票)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填写规范。原始凭证须由两人以上签名。报销程序按财务制度,县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学校财务工作由校长主管。所有支出票据要有经手人签字、证明人或保管人签字、出纳审核签字、分管校长签字、校长签字并注明其用途方可报销。大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集体研究才能支出。有关购置(5000元以上)、基建维修(20000元以上)的项目,经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出。出纳擅自报销签字手续不齐的票据,追究出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资产管理
一、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二、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四、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五、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六、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对固定资产的购建、转让、清理、报废等进行明细核算。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购置、转让、报废等报批手续。建立和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财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赠送、报废等固定资产的处置要详细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七、添置设备,须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属政府采购项目,需按财政部门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负债管理
一、负债是指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二、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负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及时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条 财务清算
一、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进行资产审计。
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县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财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九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金收支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支出结余及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单位事业发展,预算执行、资产管理使用,专用基金变动,经费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折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必须接受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学校内部监督制度,实行校务公开。
二、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教育、财政、审计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及租金管理
一、对学校房屋等出租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
二、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三、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高青县实验中学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