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实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发放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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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432986Y/2022-525095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7-1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好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发放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理,不徇私情;学生讲诚信,如实申报;班级评审要有评审小组学生成员的参与意见。如发现不按程序办理、弄虚作假,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学生本人虚报家庭情况的,除收回资助金外,学校还要公开批评教育。
第二条 发放对象与资助面。发放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不设资助比例,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做到应助尽助。
第三条 资助标准: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标准初中每生每年675元。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第五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家庭困难学生根据政策,依据规定时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当年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情况报县教育局资助中心。
第七条 学校对申报学生家庭情况实地调查,逐一核实确定等次;申请资助的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讨论上报年级,经家庭实地调查后由学校审批。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发放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发放实行“统一管理、银行代发、直接到人、准时足额”的原则。统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到学生社保卡上,学生社保卡没有激活银行卡功能的要在规定时间内激活以免影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