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高青县第一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22004432986Y/2023-537440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3 发布机构: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高青县第一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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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一中学生学分认定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分认定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学分认定委员会

主任:董林  副主任:各副校长 

成员:教务处、级部、政教处、教科室、团委、艺体处等相关处室主任。

职责: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学分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学分的审定。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学分认定小组

根据不同学习领域,每个级部设立十个学分认定小组。

组长:从各学科备课组长及骨干教师中选择教师担任。

成员:各模块任课教师及班主任

职责:负责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记录、收集、考查、考试(如学生出勤、课堂表现情况、作业完成情况、测验成绩记录等),并在模块学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学习实际情况提出学分认定意见,上报学分认定委员会。

二、学分认定基本原则

1.学分认定是学生学业综合评价的一个重要的客观依据,旨在检查学生修习情况,促进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2.学分认定要重视学生的学习结果,又要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要重视教师评价,又要关注学生自我体验。

3.学分认定过程要客观、科学、便于操作,全面、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成长过程。

4.学生修习课程(模块)在修习时间、学分认定考试及实验操作、日常作业(报告)、技能、参与过程(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表现三个方面达到课程标准要求基本条件。

三、学分认定依据

学分认定的依据是学校已经开设、学生已经修习且经过考试(考核)已经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达到的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

(一)学生修习时间要至少达到课程标准要求修习时间的4/5以上,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分不低于15个课时;学生日常作业考核合格(包括作业数量和质量)。

(二)学分认定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1.学分认定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

学分认定考试难度为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每个模块学习结束组织模块考试。

级部组织织命题、考试、评卷,教务处对教师的监考、评卷进行监督和抽查,考试作弊的学生,该模块考试不得分。

2.学分认定考核科目: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活动、社会实践及学校课程。

由学校视课程(模块)特点确定考试形式或考查方式,并制定量化考核标准,报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查,任课教师依据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给出学分认定考核量化成绩。

(三)模块综合评价合格。

模块综合评价采用对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过程表现及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的办法

1.考试科目模块综合评价成绩=学习过程表现成绩(30分)+考试成绩(70分)

(1)学习过程表现成绩(30分)=考勤分(满分10分)+课堂表现分(满分10分)+作业(满分10分)。

考勤和作业情况由任课教师做好详细记录,经与班主任核实后,将原始表格交级部存档保管。

(2)考试成绩(70分)=学分认定考试卷面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70%

2.考核科目模块综合评价成绩=学习过程表现成绩(60分)+考核成绩(40分)

(1)学习过程表现成绩(60分)=考勤分(20分)+课堂表现分(40分)

(2)考核成绩(40分)=学分认定考核量化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40%。

3.模块综合成绩评价

 学生每一模块的修习最终评价分为两级,总分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合格,获得该模块的既定学分,总分60分以下级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四、学分认定实施程序

1.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核后方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

2.对学生提出的学分认定申请,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作业、课堂表现、单元检测、考试(考核)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学分认定小组。

3.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是否认定学分的意见。

4.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5.公示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通知学生。

五、学分评价功能

1.确定毕业资格: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课程II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

2.学年总分作为学生评先树优的参考依据。

六、学分认定的几项说明

1.学生如对公示学分有异议,可向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调查、仲裁。如学生学分最终不予认定,要及时告之本人和家长,说明原因。

2.学生因学分认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或申请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安排。补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

3.补考2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得放弃,选修课程中要求获得必修学分的模块有其他选择的除外)。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1年之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2次。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重修、改修或放弃,必须在级部、教务处登记、备案,并由教务处协调处理。

4.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且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分认定委员会批准,其相应学科的必修课程可以免听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可免考。

5.不奖励学生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相应栏目给予真实记录。

6.关于借读、转学学生的学分认定,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分认定管理与监督

1.建立学分认定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学分认定情况要分别记入学校学分认定档案和学生发展评价报告,学分认定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在该模块修习过程中所用时间(课时)、考试、考核成绩、学分认定时间(年月)、模块综合评价等。学分认定档案工作由教务处和班主任共同完成。

2.制定学校学分认定诚信制度,并给相关人员建立诚信档案。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在学分认定过程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认定学生学分,保证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在学分认定过程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暂停或终止学分认定资格。

3.对不能按时完成学分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4.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分认定过程和结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高青县第一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学校安排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一、学籍建立

1.新入学学生应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2.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学校报市教育局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

3.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

4.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5.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6.依据上级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

7.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转学

1.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2.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3.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4.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市教育局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2.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4.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5.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6.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7.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8.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9.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升级、留级与跳级

1.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2.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毕业、结业与肄业

1.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2.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3.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六、附则

1.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2.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3.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