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高青县第一中学学生资助申请指南
索引号: 11370322004432986Y/2025-552193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8 发布机构: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高青县第一中学学生资助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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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青县第一中学免学费申请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普通高中助学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认定

第二条 我校具有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三条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细则执行。资助对象由乡村振兴局、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方式

第四条 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五条 学校将高中学生资助政策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发放给被录取的新生。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学校利用班会、校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资助政策和国家免学费资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第六条 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对高青县乡村振兴局、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认定的享受免学杂费学生进行汇总,并将《 学年 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汇总表》(后简称《免学杂费汇总表》)报送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条 上级审核通过后,学校在校内对《淄博市拟享受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生名单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开学和毕业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青县第一中学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高青县第一中学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校问题,促进教育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学生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资助政策。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面向社会全面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坚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统筹兼顾,做到“应助尽助”。

3.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动态管理的原则。健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二、实施范围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注册普通高中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三、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额度分为1800元、2300元、2800元3档。

四、档次及认定条件

(一)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二)基本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农村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5)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7)孤儿;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9)重点困境儿童;

(10)烈士子女;

(11)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认定流程

1.开学前,学校发放《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调查表。

3.开学一周内,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填写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负责收集《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农村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4.已被认定为家庭特殊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与新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认定程序上是一致的。

六、认定程序

1.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和家访情况,对照《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核算每个申请学生的认定指标量化分值,并参照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指标量化分值、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2.年级认定小组结合班级认定评议结果、认定指标量化分值、认定标准及家访记录,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3.校级认定小组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在征求年级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4.如师生、群众向年级认定小组提出异议,年级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七、办卡。

县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校核定的学生名单,到银行集中为学生办理资助卡。

八、发放。

由县教育局申请代发,将助学金直达学生银行卡,学校履行发卡签字手续,并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告知家长。学校将学生签字后的名单存档。

三、高青县第一中学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指南

贷款额度及用途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从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本专科学生和第二学士学生不超过20000元,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5000元。

最长贷款期限

助学贷款期限为借款人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贷款利率及利息

从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政府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有学生和家长负担(自毕业当年9月始)。

还款要求

贷款按月计息按年偿还。学生毕业当年8月10日前申请全部还款只偿还本金,自毕业当年的9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国开行将于12月20日前进行集中扣款。学生毕业后5年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可只偿还利息,不必偿还本金;宽限期后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可随时提前还款,已还款部分不再计息。

高中预申请要求

我校在读的高三学生中,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病因灾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临时变困以及承担高校就学费用困难的学生,可于4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淄博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认定预申请表》,学校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县教育和体育局。

 咨询电话:0533-78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