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高青县第三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索引号: 11370322004432986Y/2024-537425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05 发布机构: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高青县第三中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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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严肃考勤纪律,确保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勤管理

1.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全体教职工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表,在上午第一节课前1小时,下午第一节课前30分钟开始签到,正式上课前3分钟结束;签退时间上午1110,下午下班前30分钟开始,签退时间为1小时。

2.实行坐班办公制度。全体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办公制,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办公时间不随便离开岗位,上课时间不随便离开教室,办公期间有事外出必须请假。

3.实行开会签到制度。全体教职工大会由办公室负责签到,专题会议由会议的组织处室负责考勤,并将考勤结果及时报办公室。

4.日常考勤管理实行处室负责制。在日常工作中,教职工的坐班办公、上课情况由各处室负责管理,并将考勤结果及时报办公室。

5.实行随机抽查制度。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学校领导干部和值班人员对教师的坐班办公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把抽查结果交办公室。

二、请假管理

(一)教学人员请假

1、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级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担任班主任的教师报政教处,落实好班级代理工作。

2、二天以内(含二天)由分管校长批准。

    3、二天以上假期由校长批准。

    4、教师因个人私事请假,由个人调好课程,报级部主任。因公出差两天以内有教师个人调课,两天以上由级部安排调课。

(二)非教学人员请假

1、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处室负责人批准。

2、二天以内(含二天)由分管校长批准。

3、二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三)中层管理人员请假

1、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分管校长批准。

2、一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四)公假

1.教职工婚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结婚或去世,假期为3天。

2.产假: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以外,增加产假六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3.小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女教工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自行调剂哺乳时间,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一小时。

5.假期遇节假日、星期天一律不补,法定公假结束后,如果需要继续请假,则按请事假处理。

(五)请假程序

1、因公出差、因病住院治疗、因私外出等都必须办理齐全的请假手续。到所在处室、级部领取并填写请假条,教学人员一式两份,逐级审批后将请假条交办公室、教务处备案。

2、因特殊紧急、重要事情不能按时办理请假手续或需延长假期的,均须先向分管副校长(二天以上的假期,须向校长)口头或电话请假,然后在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其他人补办好正式请假手续。

3、满假后须到办公室销假。

三、考核管理

考勤每学期满分100分,实行扣分制,期末按比例计入年度德能勤绩廉考核。办公室负责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及时汇总、公示、计算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学校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先树优等的重要依据。

1、在规定时间晚到或提前离岗30分钟以内为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为旷工一节次,超过一节课按具体旷工时间计算旷工节次,其他活动晚到或提前离岗10分钟以内为迟到或早退,否则为旷工一节。

2、日常上班、例会、集体活动(含教研活动)、上课、监考等每迟到、早退一次扣考勤分2分,扣考勤津贴3元。

3、旷工一节(每天按7节计)、例会、集体活动等一次,因擅离职守影响工作一次扣4分,扣考勤津贴6元。

4、重要活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向分管校长请假,并规定请假一节按三节处理。

 5、办公时间严格办公纪律,不得玩打游戏、下棋、打扑克、上网聊天或做与教学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在教师工作群里发布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等,被查一次扣2分,扣考勤津贴5元。

6、上班时间不请假外出者,按旷工处理;请假期间找人代课,如出现空堂,代课者按旷工处理。

7、请假每学期四天不计入考勤,每超出一节次扣考勤分0.5分,扣考勤津贴2.6元。

8、长期慢性病、生病住院每学期十天内不计入考勤(县以上医院病例、单据等相关证明),如果继续请假,每增加一节扣考勤分0.25分,扣考勤津贴1.3元。

9、每月结束后,按请假天数的多少扣除相应的考勤津贴。

10、满假后不按时销假的超出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11、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等公务活动,须持请假条到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12、每学期若出现旷工现象、事假7天以上或病假20天以上,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长期事假、病假超过法定规定时间的按上级规定处理;旷工累计两天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一学期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30天以上者,聘用合同自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