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第四中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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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432986Y/2024-537427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示施工。
2.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4.教室、宿舍、办公室等防火重点部门,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7.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8.电器设备着火时应声切断电源,然后组织补救。
9.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