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芦湖学区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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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432986Y/2022-525613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7-2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
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成立机构
根据有关要求,学校成立三级认定机构,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各处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年级成立以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年级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为:我校在校、在籍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重点认定对象:11类和其他人员
1、脱贫享受政策
2、脱贫不稳定家庭/易致贫家庭/严重困难
3、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5、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6、孤儿
7、重点困境儿童
8、烈士子女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11、残疾人子女
12、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班级成立班级评议小组,然后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2、年级认定工作组根据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以及家访记录表、家访照片,认真审核,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五、监督管理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学校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六、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各项资助措施公平、公正的关键。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主动发现家庭 确有经济困难。
2、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还应注重人文关 怀,既要了解清楚困难生的情况,又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维护学生的自尊。
3、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对情况不符者,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