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高青县芦湖学区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11370322004432986Y/2023-537378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2 发布机构: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高青县芦湖学区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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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芦湖学区中心小学特制定本校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成立机构

根据有关要求,学校成立三级认定机构,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各处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年级成立以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年级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为:我校在校、在籍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重点认定对象:11类和其他人员

1、脱贫享受政策

2、脱贫不稳定家庭/易致贫家庭/严重困难

3、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5、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6、孤儿

7、重点困境儿童

8、烈士子女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11、残疾人子女

12、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工作程序

1.9月12日: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即三级认定小组。

2.9月20日-9月24日:《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发放与填写。

3.9月26日:班级评议。

4.9月27日:年级认定小组认定。

5.9月28日—10月8日:入户调查。

6.10月8日—10月12日:公示。

7.10月13日—10月19日:学校认定小组审核。

8.10月19日—10月25日:助学金(或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的申请)。

9.11 月25日:资助金的发放。

五、监督管理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学校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六、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各项资助措施公平、公正的关键。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主动发现家庭 确有经济困难。

2、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还应注重人文关 怀,既要了解清楚困难生的情况,又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维护学生的自尊。

3、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对情况不符者,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