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
标题: 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2564082101B/2023-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16 发布机构: 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

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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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6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始,至2022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芦湖街道党政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51755;传真:0533-6951755;电子邮箱:gqxlhjd@126.com)。

一、总体情况

2022年,高青县芦湖街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提升,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

(一)主动公开

健全政府信息全过程公开工作机制,制定《高青县芦湖街道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及时主动公开主动公开信息。2022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17条,其中政府网站公开信息138条,占26.7%;政务微信公开信息379条,占73.3%。做好解读回应,发布政策解读材料3篇,对群众关心关切的乡村振兴、城乡环境大整治、经济发展等民生热点工作及时作出回应。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本机关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上年度结转0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去,及时调整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实行政府信息动态管理,定期对已公开信息进行检查,对失效信息进行清理。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信息公开前由办公室进行公开属性判定,然后交由各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签批,各科室分管负责人通过后由办公室进行统一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规范政务新媒体管理,不断加强政务新媒体的运营,广泛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各个平台均配备专人负责,保证各平台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微信公众号开设“政府网站”入口,可以一键直达“高青县人民政府”网,为群众查看信息提供便利。

(五)监督保障

及时根据人事调整调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党政办负责统筹政务公开工作,党政办人专职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各科室1人兼职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制定2022年政务公开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2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2022年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务公开工作力量较为薄弱,还存在科室“孤军奋战”的情况,没有形成工作合力。二是信息公开平台的运维有待进一步加强,例如政务新媒体在公开信息时有时会存在错别字的情况。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责任,在配齐专职人员的基础上,在各科室增加兼职人员,实现办公室牵头负总责、其他科室协同配合的工作局面,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规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对政务新媒体开设、备案审核,严格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流程,加强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审查把关,严格公开时限,从源头上规范信息公开。强化已公开内容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整改到位。同时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的优势,及时通过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拓展信息公开渠道。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2022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本机关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结合实际,成立了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按照人事调整进行成员完善,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对信息属性、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操作流程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明确责任,确定分管负责人,指定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各科室确定政务公开兼职人员,做好公开信息审查、网络维护、实时更新。三是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准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严格执行公开审查程序,确保公开信息的准时性、精准性。四是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在利用政府网站公开方式的同时,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便利群众了解相关信息,将政务公开与网格化管理结合起来,利用网格管理群进行政务公开,打通了政务公开的最后一公里。四是结合街道特色活动便民大篷车,将政务公开融入到街道特色活动中,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让群众更加深入了解政务公开工作。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2年,本机关未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县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提案。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创新公开方式,积极通过微信朋友圈、便民服务微信群聊转发相关信息,让政务公开更贴近群众,让群众了解各类信息更加方便。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