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004321573C/2023-540904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7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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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权力事项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

(点击可下载查看以下信息:1.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

联系电话: 0533-6961247

电子邮箱:gqxrsjbgs1@zb.shandong.cn

邮政编码:256300

三、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信息(点击可查看)

四、执法人员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点击可查看)  

五、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查处。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做好相关案件的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因劳动关系纠纷产生的上访等突发事件;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等行政执法权。

具体执法职责详见《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点击可查看)

六、执法权限

1.行政处罚: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查处。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做好相关案件的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因劳动关系纠纷产生的上访等突发事件;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2.行政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3.行政检查: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承担基金使用稽核检查。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4.行政确认: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落实工伤待遇政策。落实劳动能力鉴定政策。组织落实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组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参保人员因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5.行政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七、执法依据

(一)劳动保障监察领域执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二)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等。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等。

(四)工伤认定申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

(五)社会保险登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等。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检查、监督法律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

八、承办机构

行政处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行政强制: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行政检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

行政确认: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资福利和养老管理科、工伤与失业保险科;

行政奖励: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科。

九、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执行

行政强制: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和公告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受理-审查-决定

行政确认: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通知申请人

十、办结时限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行政奖励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确认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一、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6981268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0室

邮政编码:256300

 

(二)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6981239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6室内

邮政编码:256300

 

 

行政诉讼机关:高青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3-696576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以东长江路以北

邮政编码:25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