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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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3-540520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0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镇,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字〔2021〕86号)要求,对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申领发放做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申领条件和补贴标准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淄博经开区常驻户口的失业登记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2016年12月26日后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镇办人社所进行个体经营就业登记,经营者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或在创办个体工商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申请补贴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经开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3.申请人必须与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保持一致;
4.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与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领取。
二、简化补贴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淄博经开区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诚信承诺书》(附件2);经营性账目相关材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无法提供的,查验经营流水凭证)。创业者身份信息、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信息由淄博经开区人社部门通过系统核查。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社保卡银行账户。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