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2024年公开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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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4-544718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2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按照《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24〕3号)、淄博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4—2025年岗位开发计划>的通知》(淄就办〔2024〕3号)文件规定,为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乡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性质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高青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是依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设置并实施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经济补偿等规定。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共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400名,其中残疾岗(如康家园)18个、乡村振兴服务岗60个。城镇公益性岗位13名。本次招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为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劳务协议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招聘对象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且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周岁相应人员。
登记失业“二孩妈妈”,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不以是否自行耕种土地、以土地入股分红、承包、转包或各类乡村合作社成员身份等情形作为认定条件。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确需兜底帮扶安置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和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均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失业登记为准。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登记失业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以岗位聘用时认定状态为准。
相同条件下,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群体。
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法定代表人不得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对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报名且符合条件的,经镇(街道)研究通过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上岗,对未如实说明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
不得申请人员: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在企业担任理事、董事、监事、股东(乡村合作社成员除外);
3.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
4.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5.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保岗位补贴)且达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补贴享受累计满36个月人员;
6.已经从事过城乡公益性岗位工作或在其他类似岗位有过上岗记录人员;
7.无法满足上岗最基本的体力、智力等身体条件的;
8.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9.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的;
10.因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高青县户籍;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招用单位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招聘程序
岗位聘用坚持“谁牵头开发、谁组织聘用”的原则,由聘用单位建立精准识别机制,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青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栏公开张贴发布本辖区的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聘用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同时不得违规设置专业、学历、性别等限制性、排他性、歧视性规定。
(二)报名申请。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按照镇(街道)公告中报名地点向镇(街道)申报,提交相关资料,认真填写《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
(三)民主评议。
1.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为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
2.由招聘岗位所在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四)审核公示。各镇(街道)对本次招聘岗位拟聘用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五)聘用管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稳就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存在须退回补贴情形的,退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
城镇公益性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乡村公益性岗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期限截止2024年12月31日,以实际签订期限为准。协议到期自行终止,是否续签根据上级政策及实际情况确定。
六、薪酬待遇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县小时最低工资为18元/小时)。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本次招聘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为756元/月(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2小时)。
城镇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统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七、日常管理
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终止劳务协议,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劳务协议到期的;
5.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八、其他事项
(一)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号)相关规定,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水平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岗位。
(二)招聘相关信息通过“高青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应聘人员及时登录了解最新信息,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负责。
(三)此次公开招聘所有环节均不收取费用。
(四)本轮招聘岗位根据工作实际需求设置,若工作需求发生变化,岗位随之调整,如岗位取消,劳务协议随之终止。
(五)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一旦发现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应聘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上岗人员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如遇突发情况或紧急任务,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服从单位统一安排。
(七)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
(八)如招聘期间上级出台公益性岗位管理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九)本轮招聘岗位根据工作实际需求设置,若工作需求发生变化,岗位随之调整,如岗位取消,劳务协议随之终止。
九、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背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公告由高青县稳就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533—6961359
附件:
1.2024年城乡公益性岗位任务分配表
2.各镇(街道)报名咨询电话
高青县稳就业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