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文字解读】解读《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覆盖监管机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0-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17 发布机构: 高青县县府办

【文字解读】解读《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覆盖监管机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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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份,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覆盖监管机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高政办发〔2020〕3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对预防和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做出了系统的制度安排,明确提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2016年8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2019年12月3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5部门印发了《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推动根治欠薪工作的开展。我县按照国务院、省、市要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仍有部分项目存在欠薪、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形势不容乐观。为努力实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覆盖监管机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资支付和拖欠清偿两个责任

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负主体责任,应当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二)明确了应当落实的监管制度

1、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向行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

2、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住房建筑、交通、水利工程领域按规定缴存一定比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3、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通过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三)明确了根治拖欠工资行为的措施

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执法重点,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构建立沟通协调等制度,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2、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快立快裁。

3、建立完善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稳妥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极端方式讨薪或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规定了建设领域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进场施工,项目部要设立电子考勤设备,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健全农民工书面花名册、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将实名制管理数据推送到监管平台,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规范建设劳务用工管理,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四、强调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发改、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新闻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治理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