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覆盖监管机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高政办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全覆盖的日常监管机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强化工资支付和拖欠清偿责任

(一)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花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所有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

(二)落实拖欠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全面落实各项监管制度

(一)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所有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递交《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明确其农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处置机制、违约责任、劳务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劳资员及联系方式等。

(二)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执行动态差额管理。住房建筑领域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根据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信用评级达到AA级及以上的总包单位免于缴存保证金,信用评级为A级、B级、C级、D级的总包单位分别按所承揽项目合同造价的1%、1.5%、2%、2.5%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参加信用评定的企业按照A级评定管理。交通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造价的1.5%缴存。水利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合同造价的1%缴存。其他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各镇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台湾工业园管委会进行管理,暂按合同造价的1%缴存。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施工企业或造成农民工上访的企业,一年内在承揽新项目时,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企业按工程造价1%缴存,其他信用等级企业在原缴存比例的基础上再调高1%缴存。对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不准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解控工作,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回,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保证金制度全覆盖。

(三)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所有用工单位都要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免收异地提款、账户管理等费用的银行卡。

四、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三)稳妥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建立完善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重点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按规定启动应急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稳妥处置。要耐心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确保事态不升级、不激化,坚决防止蔓延扩大。在处置过程中,发现确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要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前提下,引导有关当事人通过司法等渠道解决其诉求。对采取非法、极端方式讨薪或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全部纳入,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欠薪治理高压态势。

五、改进建设领域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本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15日内(水利工程可放宽至开工后30日内),按合同造价的2%拨付该项目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至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开工后,建设单位根据总包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总额据实向专户进行补足(不少于合同造价的2%数额),以此类推至工程施工结束。财政直拨的交通、水利工程项目由总包单位根据合同内容和合同价,每月按计量额的1.5%—5%拨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每月向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所在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发放记录)。专用账户应向县人社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县人社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项目部要设立电子考勤设备,完善实名制通道管理,杜绝多通道出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项目现场劳动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健全农民工书面花名册、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实时将实名制管理数据(农民工进出场登记、日常考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记录)推送到监管平台,做到签订合同人数、监管平台数据、书面花名册人数、工资发放记录人数等数据相一致。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主管部门、农民工考勤计量及工资支付情况、维权投诉渠道等各类信息。

(三)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制度。实行劳务、分包的项目,各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四)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每月如实核算农民工工资并进行公示,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禁止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单位或者其他实际施工人。工资开户银行要及时将支付农民工工资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内容。

(五)规范建设劳务用工管理。要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要改进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其他用工形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

六、加强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纳入全省监管平台的建设项目,属地镇办或主管(主导)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制度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确保资金来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发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县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及时将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做好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使用监管平台的监督指导,督导企业落实相关制度、履行支付责任,以信息化手段强化欠薪治理措施,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县公安部门要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县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有关部门共享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县人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督促指导协议银行履行工资专户设立、使用、代发工资、预警等工作;县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重点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责任,引导农民工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跟踪曝光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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