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文稿解读 | 《高青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0-5020602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2-21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稿解读 | 《高青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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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19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畜牧部门)按照市级指导、区县落实的原则,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对排查发现的超划禁养区情形及时纠正和整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对禁养区范围进行优化调整,我县根据要求对原划定禁养区依法进行了规范调整。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保部、农业部,2016年)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修订)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

与禁养区划定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划定方案、自然保护区划定方案、风景名胜区划定方案、城市规划(总体、县域、镇域)等。

三、 出台目的

规范禁养区管理工作,取消超划禁养区,促进生猪稳产保供。

四、主要内容

实际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划定的禁养区3个,实际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划定的禁养区面积4.22平方公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水工程干线及重要河流沿线。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