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高政办发〔2020〕2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33U/2020-5146477
统一编号
GQDR-2020-0020001
成文日期
2020-02-20
发文日期
2020-02-2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高政办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高青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高青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前言
为减少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优化县域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群众生产、生活良好条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制定我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保部、农业部,2016年)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8.《关于印发淄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淄环发〔2019〕46号)
9.《关于高青县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高政字〔2018〕68号)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水工程干线及重要河流沿线
1.大芦湖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引黄济淄输水明渠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区域。
2.南水北调县境内输水明渠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区域。
3.芦湖水厂、黄河水厂厂区范围外延50米内区域。
4.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小开河村集中供水井、五合村集中供水井、南李村集中供水井、内赵北李联村集中供水井、三圣村集中供水井、官庄村集中供水井,上述6处水井以井口为圆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
5.支脉河、北支新河河道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区域。
6.须依法严格保护的其它区域、流域。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县城建成区,包括田镇街道、芦湖街道行政机关所在地区域。
①东边界:开泰大道,从开泰大道与金洋路交叉路口至开泰大道与南外环路交叉路口。
②南边界:从开泰大道与南外环路交叉路口起,沿南外环路向西到南外环路与芦湖路路口,沿芦湖路向北到芦湖路与长江路路口,沿长江路向西再到长江路与田溢路路口,沿田溢路向北到田溢路与北支新河交叉点,沿北支新河向西到北支新河与西外环路交叉点。
③西边界:南起北支新河与西外环路交叉点,沿西外环路向北到西外环路与广青路交叉路口。
④北边界:西起西外环路与广青路交叉路口,沿广青路向东到广青路与东邹路交叉路口,沿东邹路向北到田横路,沿田横路向东到田横路与国井大道交叉路口,沿国井大道向南到国井大道与金洋路交叉路口,沿金洋路向东到金洋路与开泰大道交叉路口。
以上边界所组成封闭区域为县城禁养区范围。
2.城镇建成区,包括青城镇、高城镇、黑里寨镇、唐坊镇、常家镇、花沟镇、木李镇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域。
青城镇
南至广青路,北至大北关路,西至庆淄路,东至市场路。
高城镇
东至高淄路,北至李中路,西至小套社区西柏油路,南至旅游路。
黑里寨镇
①北至干一渠,西至大郑村路,南至李中路,东至刘杨路。
②北至李中路,东至孟家中心街,西至刘杨路,南至孟家村与急公村连村路。
③北至李中路,东至刘杨路,西至杨四官中心街,南至杨四官村南东西沟。
唐坊镇
东至市场路,西至前唐路,南至文化路,北至千乘路。
常家镇
①县城禁养区范围所涵盖的常家镇辖区内区域。
②田翟路(水牛李路口至常家镇派出所路口段)两侧外延300米内区域。
花沟镇
东至花沟镇卫生院东侧南北沟,西至花一村支八排,南至S316向南平移300米,北至田兴路北沟。
木李镇
北至新干二排,南至木李镇与青城镇边界,西至结网刘西沟、樊家西沟,东至木李中心路延伸线。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100米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四、附则
(一)依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二)本规划由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和高青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9日。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2日印发的《高青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19〕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高青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附件
高青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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