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司法局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青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高政办发〔2019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高青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212

 

高青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为促进高青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环境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修改(省政府令第2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界限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保护区域。

1)大芦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芦湖水库环库截渗沟以内区域,引黄济淄输水明渠管理范围纵深50米内的区域。

2)县内南水北调输水明渠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的区域。

3)引黄济淄水源工程第四沉沙条渠管理范围内外延50米内的区域。

4)芦湖水厂、黄河水厂厂区范围外延50米内的区域。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县城区域

东边界:开泰大道,从开泰大道与金洋路交叉路口至开泰大道与南外环路交叉路口。

南边界:从开泰大道与南外环路交叉路口起,沿南外环路向西到南外环路与芦湖路路口,沿芦湖路向北到芦湖路与长江路路口,沿长江路向西再到长江路与田溢路路口,沿田溢路向北到田溢路与北支新河交叉点,沿北支新河向西到北支新河与西外环路交叉点。

西边界:南起北支新河与西外环路交叉点,沿西外环路向北到西外环路与广青路交叉路口。

北边界:西起西外环路与广青路交叉路口,沿广青路向东到广青路与东邹路交叉路口,沿东邹路向北到田横路,沿田横路向东到田横路与国井大道交叉路口,沿国井大道向南到国井大道与金洋路交叉路口,沿金洋路向东到金洋路与开泰大道交叉路口。

以上边界所组成封闭区域为县城禁养区范围。

2)各镇区域

经济开发区

县城禁养区范围所涵盖的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区域。

田翟路(水牛李路口至常家镇派出所路口段)两侧外延300米内区域。

国际慢城风景区:北到慢城规划北路、南到慢城规划南路、西到刘许路、东到旅游路。

艾李湖风景区:北至黄河大堤,南至岳家村、闫张村、艾李庄、骆家村北界,西至毛李路,东至刘许路。

青城镇

南至广青路,北至大北关路,西至庆淄路,东至市场路。

高城镇

东至高淄路,北至李中路,西至小套社区西柏油路,南至旅游路。

黑里寨镇

北至干一渠,西至大郑村路,南至李中路,东至刘杨路。

北至李中路,东至孟家中心街,西至刘杨路,南至孟家村与急公村连村路。

北至李中路,东至刘杨路,西至杨四官中心街,南至杨四官村南东西沟。

唐坊镇

东至市场路,西至前唐路,南至文化路,北至千乘路。

花沟镇

东至花沟镇卫生院东侧南北沟,西至花一村支八排,南至S316向南平移300米,北至田兴路北沟。

陈庄遗址公园边界外延50米内区域。

木李镇

北至新干二排,南至木李镇与青城镇边界,西至结网刘西沟、樊家西沟,东至木李中心路延伸线。

田镇街道、芦湖街道

禁养区范围为县城禁养区范围。

3)学校、医院及周边100米区域

3.重要河流、湖泊保护区域。

支脉河、北支新河河道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控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重要的河流(支脉河和北支新河)、湖泊周边地区。

1)大芦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大芦湖水库环库截渗沟外延300米内区域。引黄济淄输水明渠管理范围外延50-300米内区域。沉砂池边界外延50-300米内区域。

2)南水北调输水明渠管理范围外延50-300米内区域。

3)芦湖水厂、黄河水厂厂区范围外延50-300米内的区域。

4)支脉河、北支新河河道两岸外延30-200米内区域。

2.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周边区域。

1)县城四环内(除已划定禁养区范围)区域。

2)所有村庄及其外延500米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外延500内区域,学校、医院外延100-500米内区域。

3.氟硅新材料产业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台湾工业园及周边区域。

氟硅新材料产业园规划区域及外延500米内区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及外延500米内区域(除县城已划定禁养区范围),台湾工业园规划区域及外延500米内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养区域。

(三)畜禽适合养殖区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禁养区、控养区范围外,原则上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

二、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

禁养区内已存在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于20196月底前自行清理,搬迁或关闭,并拆除相关设施,拒不执行限期搬迁、关闭要求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关闭、取缔。

(二)控养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

1.在控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控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三)适养区内规范畜禽养殖

1.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和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与自身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须具备粪污处理设施,养殖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2.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选址要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4)及时到畜牧、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并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适养区内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分类施治,规范提升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其范围只增不减,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196月底前全部搬迁或关闭;控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完善粪污处理利用记录,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五)强化环境倒逼机制,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

严禁养殖废弃物外排,对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养殖废弃物偷排乱排,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关闭或取缔,并向社会公告;对已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但没有正常运转或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粪污得不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私自偷排乱排的畜禽养殖场,由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污染严重的,坚决取缔关闭,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催促养殖主体形成治污长效机制,提高我县养殖废弃物利用率,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

三、附则

本方案由高青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方案》自20193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313日。高青县人民政府20156月印发的《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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