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解读《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 方案(试行)》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1-513144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12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 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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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日,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试行)》,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告知承诺制。高青县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聚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推行“无证明”改革,切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二、决策依据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

2.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21]5号)

三、出台目的

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全面落实市县“一号改革工程”要求,进一步减证明材料、减办事环节、减办理时限,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着力打造“无证明城市”,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称“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是指高青县县域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时,无需申请人再到县域内相关单位开具证明,而是通过直接取消、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

一是全面梳理证明事项,取消一批证明。严格实行证明事项清单式管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梳理县、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及依申请公共服务等各类事项中使用的证明,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对于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等,县直机关事项梳理和清理由县司法局牵头,各镇(街道)证明事项梳理和清理由各镇(街道)组织,编制形成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按程序报县司法局审查,确保同步推进,按时完成。

二是推动数据共享,共享一批证明。制定证明、证照数据共享清单,逐一构建数据共享标准化模板,规范数据标准并加快数据归集,推进部门业务系统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应享尽享”。加快电子印章开发应用,推进证明、证照等更多的申报材料电子化,配合市级部门完善“一窗受理”制证系统功能,实现证明、证照数据的实时共享。为推进工作开展,市大数据局依托政务信息化平台,开发淄博市“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一级”开发,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使用,实现证明需求单位和开具单位数据共享、部门核验功能,县大数据中心要强化与市级部门的对接,及时了解系统开发进度,在系统开发完毕后,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对“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的推广和应用,确保“无证明城市”建设顺利实施。

三是落实告知承诺,承诺一批证明。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证明事项,要采取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格式文本,明确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县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四是实施部门核验,核验一批证明。对能通过部门(单位)间核验的,通过“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协同办公系统、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进行;对可以立即实现部门核验的证明,按照《高青县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要求,即时向需求单位提供;对需要按法定程序办理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获取证明信息后,及时向需求单位提供;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又暂时无法用其他形式替代的证明事项,建立“干部代办”工作机制,由需求单位代办人员帮助群众和企业获取办事过程中所需的证明材料;完善办事证明材料容缺受理机制,畅通网上提交、邮寄证明材料补正渠道,避免办事群众因证明材料不全或存在缺陷而产生重复往返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