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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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1-513144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21〕5号)要求,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全面落实市县“一号改革工程”要求,进一步减证明材料、减办事环节、减办理时限,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着力打造“无证明城市”,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依托数据归集和共享,全面推进“减证便民”,尽快实现“法无规定一律取消”和“法有规定无需提交”的“无证明城市”建设目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更方便更快捷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服务事项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推进。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以群众和企业不用提交证明材料为导向,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坚持协同推进。打造“无证明城市”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县、镇(办)、村(社区)三级实行统一部署、同步推进,上下联动,认真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相关衔接落实工作。注重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便民利民。围绕流程再造持续减证明、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优化服务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革成果要让群众和企业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得便利。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称“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是指高青县县域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时,无需申请人再到县域内相关单位开具证明,而是通过直接取消、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
(三)工作目标
2021年3月底前,完成各级各部门证明事项的梳理工作;6月底前,根据“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的开发进度,多渠道推进“无证明”办理试运行;9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保留的全部证明事项无需群众提交,基本建成“无证明城市”。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梳理“无证明”事项
1.全面梳理证明事项。严格实行证明事项清单式管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梳理县、镇(办)、村(社区)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及依申请公共服务等各类事项中使用的证明,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对于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等(具体格式附后),县直机关事项梳理和清理由县司法局牵头,各镇(办)证明事项梳理和清理由各镇(办)组织,编制形成县、镇(办)、村(社区)三级《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按程序报县司法局审查,确保同步推进,按时完成。〔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2.公布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在《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基础上,结合各级各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证明事项替代取消方式,汇总形成县、镇两级《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经县政府核准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
水、电、气、暖、通讯运营、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教育、医疗卫生等其他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所属公共服务机构开展证明事项梳理和清理,确保同步推进,按时完成。〔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国网高青供电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移动高青分公司、中国联通高青分公司、中国电信高青分公司、山东广电高青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高青县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高青监管组、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21年4月15日前〕
(二)分类推进“无证明”办理
1.推动数据共享,共享一批证明。制定证明、证照数据共享清单,逐一构建数据共享标准化模板,规范数据标准并加快数据归集,推进部门业务系统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应享尽享”。加快电子印章开发应用,推进证明、证照等更多的申报材料电子化,配合市级部门完善“一窗受理”制证系统功能,实现证明、证照数据的实时共享。为推进工作开展,市大数据局依托政务信息化平台,开发淄博市“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一级”开发,市、县、镇(办)、村(社区)“四级”使用,实现证明需求单位和开具单位数据共享、部门核验功能,县大数据中心要强化与市级部门的对接,及时了解系统开发进度,在系统开发完毕后,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对“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的推广和应用,确保“无证明城市”建设顺利实施。〔牵头单位:县大数据中心、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落实告知承诺,承诺一批证明。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证明事项,要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格式文本,明确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县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3.实施部门核验,核验一批证明。对能通过部门(单位)间核验的,通过“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协同办公系统、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进行;对可以立即实现部门核验的证明,按照《高青县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要求,即时向需求单位提供;对需要按法定程序办理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获取证明信息后,及时向需求单位提供;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又暂时无法用其他形式替代的证明事项,建立“干部代办”工作机制,由需求单位代办人员帮助群众和企业获取办事过程中所需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通过部门核验及干部代办及时获取的即办件事项,进一步探索扩大容缺受理机制,避免群众办事时间延长的现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三)规范“无证明”办事流程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无证明城市”建设要求,重新调整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规程和办事指南,及时对外公布,接受办事群众监督。要持续规范电子化归档,在事项办结后连同办理结果实时归集,固化形成电子档案,推进数据开放利用,将电子档案作为电子证照证明库的有效补充证明。〔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
(四)建立“无证明”长效机制
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明事项新增、取消或变更的,各级各部门应按照《高青县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附后)要求,即时按程序作出调整,同时调整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保证证明事项实时更新。〔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
2.建立投诉监督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公布高青县“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投诉监督方式,按照《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投诉举报办法(试行)》(附后)要求,公开受理企业和群众关于证明事项办理方面的投诉,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
3.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利用“信用淄博”网站,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力度,依法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对存在不良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制定完善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避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
4.建立服务优化长效机制。充分运用“无证明”城市建设成果,推进审批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深化高频事项“一链办理”,通过一表申请、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网上办理等多种方式,持续推进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优化审批服务,强化部门协同,确保事项办理审管“无缝衔接”。〔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办)〕
5.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后),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相关县直部门负责同志、镇(办)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和统筹推进全县“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同时,从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专班,具体指导和开展证明事项全面梳理、清理审核论证、清单发布、系统开发等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科室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水、电、气、暖、通讯运营、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教育、医疗卫生等其他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督促、指导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制订并落实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方案。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解决“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司法局负责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审核论证工作,为“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各级各部门证明事项替代取消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大数据局负责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服务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推进部门业务系统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快各类证明、证照信息汇聚应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发挥“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的主体作用,做好本单位、本系统证明事项的清理。各镇(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举措,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通过随机抽查、定期调度、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无证明城市”建设过程中,凡推进不力、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或者“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完成后,仍向企业和群众违规索要证明材料的,将按照《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管理办法(试行)》(附后)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容错机制。要合理界定容错范围,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容错免责实行依法依规、包容审慎、一事一议、区别对待的原则。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营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宣传推介。建设“无证明城市”,是深化“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无证明城市”建设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群众知晓度,认真总结建设“无证明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先进典型。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展宣传路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人人担当的良好氛围,确保“无证明城市”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1.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高青县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
3.高青县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4.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5.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