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高青县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的通知》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1-518696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0-11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高青县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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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传承和遗产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对历史文化保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的通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普查认定的通知》(淄建发〔202195 号),对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执行新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

按照建办科〔20212号文件明确的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全省历史建筑普查认定,不再局限于建成年限,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居住、公共、工业、农业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一是能够体现其所在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二是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三是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2.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一是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二是建筑样式或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三是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3.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一是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二是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三是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4.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深入开展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

各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延展普查年代区间,全面梳理和发掘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文化遗存,尤其是将近现代、新中国成立以后、改革开放以来有代表性的建设成果纳入保护名录,将符合标准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交通工程设施等确定为历史建筑。仍在发挥防洪、排涝等功能的水利设施,目前不建议认定为历史建筑。各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拟认定的历史建筑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二、工作流程

按照省市工作部署,67日动员各镇办进行历史建筑普查。611日整理各镇办上报名单,并跟县文旅部门、市文旅部门进行名单核对,剔除不符合条件名单。616日淄博市住建局聘请第三方进行现场鉴定。626日淄博市住建局组织召开淄博市第一批历史建筑普查认定专家评审会。会议听取了山东省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一致认为: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扎实,基础资料翔实,原则同意普查认定成果,并确定推荐名单。1011日高青县人民政府将常家镇南大门牌坊等 10 处建筑列为高青县第一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并予以公布。

三、下一步工作

(一)严格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对此次公布历史建筑进行测绘,补充历史建筑的年代、面积等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上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据信息平台。

(二)联合历史建筑保护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日常保护的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