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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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1-5218209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年10月27日,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高青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高政办字〔2021〕45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高政办字〔2020〕29号),聚焦规范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以相对统一市县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统筹调整划转人员力量、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审批服务信息支撑、强化行业支持指导培训等为重点,统筹协调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优化行政审批体制机制。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以后,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分离,部分事项职责边界不清,衔接不畅,影响工作开展,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我县起草了《高青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高政办字〔2021〕45号)。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71号);
(四)《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规范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高政办字〔2020〕29号)。
三、出台目的
厘清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间的职责边界,确保行政审批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有效衔接。
四、重要举措
(一)部门职责及分工
1. 行政审批部门职责: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对划转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服务质量,跟踪和督办重大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划转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等。
2.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承担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勘验、评审等工作,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动态调整更新行业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至行政审批部门,为依法审批提供基础支撑;全面强化监管职能,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等。
(二)审管衔接机制
1. 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托审批监管互动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确保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
2. 建立信用审批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积极推进信用审批改革,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信用审批事项目录和承诺条件、材料,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监管部门对采取信用审批的申请人,应根据风险状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但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3. 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对重要审批事项进行会商,监管部门及时跟踪了解许可事项的落实、监管、发展等情况,并将监管存在的问题即时告知审批部门。
4.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中涉及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工作,重要审批事项应邀请监管部门参与。
5. 对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