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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高政办字〔2021〕45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1-5201777
成文日期
2021-10-27
发文日期
2021-10-2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字〔2021〕45号
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高青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高青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厘清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间的职责边界,确保行政审批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71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规范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高政办字〔2020〕2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管分离后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并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任务。负责对划转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服务质量,跟踪和督办重大审批服务事项,协调解决划转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根据本级政府工作要求,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五)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工作机制。
(六)主动公开划转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七)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事项申请进行审核,并规范记录。
(八)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要招商引资、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审批(以下简称重要审批事项),应与监管部门对接协商,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九)配合监管部门完成上级部署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监管部门是实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发挥综合监管、行业监管、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的综合效应,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承担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勘验、评审等工作,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动态调整更新行业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至行政审批部门,为依法审批提供基础支撑。
(四)全面强化监管职能,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五)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七)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原则,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三章 审管衔接机制
第七条 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托审批监管互动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确保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监管互动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每月通报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上传认领情况,确保平台稳定高效运行。
(一)审批信息推送
1.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即时将审批信息通过审批监管互动平台或自建业务系统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通过“一业一证”“一证化”方式集成办理的事项,审批信息通过审批监管互动平台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自接收时间节点起将行政相对人及相关活动纳入监管范围,超时未接收的视为自动认领,并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如对收到的信息存在疑问或争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部门反馈意见。
2. 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文(编)号、许可日期、有效期等审批决定的主要信息。“一业一证”“一证化”方式集成办理的事项,同步推送行业综合许可证或行政审批综合许可证照面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一并推送告知承诺书。如有其它信息确需推送,由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商确定。
(二)监管信息推送
1. 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即时通过审批监管互动平台或自建业务系统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查看监管部门推送的执法信息,对存在经营异常或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在其办理审批业务时依法实行“限制准入”或“严格准入”管理,存在疑问或争议,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反馈意见。
2. 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调整的信息。
3. 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涉及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附处罚依据及结果信息作为佐证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八条 建立信用审批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信用审批改革,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信用审批事项目录和承诺条件、材料,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监管部门对采取信用审批的申请人,应根据风险状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但不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对于免于现场核验的信用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内容、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即时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
对于后置核验的信用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已达到审批条件,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承诺达到审批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验。核验后即时将审批信息及核验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
通过信用审批办理的事项,申请人不能兑现承诺且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监管部门通过后续监管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约定或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许可(登记)的,即时反馈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对重要审批事项进行会商,监管部门及时跟踪了解许可事项的落实、监管、发展等情况,并将监管存在的问题即时告知审批部门。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中涉及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工作,重要审批事项应邀请监管部门参与。
(一)成立审管专家智囊团。各相关职能部门推荐2-3 名本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全县审批、监管智囊团,为全县重大审批事项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性服务。
(二)成立现场勘验专家库。各相关职能部门推荐1-2名符合现场勘验条件和要求的具有相关资质、资格人员,组成现场勘验专家库,为审批事项现场勘验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三)智囊团、专家库成员名单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智囊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参与审批、现场勘验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配合。
(四)听证论证。对于审批事项需要组织专家听证论证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召集,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对于听证论证工作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勘验完成后联合出具现场勘验评审报告,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在核查勘验结果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管职责,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信息推送、互动及时规范有序,保证审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对因信息推送、接收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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