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1-5218245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08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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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高青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高政字〔2021〕82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配合小清河复航工程,在前期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中,在我县境内发现了沿小清河的4处遗址,2020年3月至6月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烟台市博物馆等发掘单位对以上遗址被小清河拓宽占压部分进行了集中抢救性发掘,并取得了显著成果,出土文物80余件,多项考古成果填补了省内空白。为进一步加大对新发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我县适时公布我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加强文物保护利用,促进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3.《淄博市文物保护办法》。

三、出台目的

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扎实做好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保留文化基因,延续历史文脉。

四、主要内容

提请县政府公布的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5处,其中古遗址3处,古墓葬1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处。依据国家文物法律法规要求,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文物保护举措

1.高度重视,不断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文物是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2.落实责任,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积极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进一步健全机制、强化协作,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全面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新增加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长制度落实到位。

3.强化措施,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在推进我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创新工作思路,不断增强文物保护和利用水平,进一步加强历史研究和传承,促进文物资源保护利用与文博创意产品开发、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做足做好“让文物活起来”这篇大文章,不断提升文物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