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高政字〔2021〕82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1-5208996
成文日期
2021-12-08
发文日期
2021-12-08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高政字〔202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县政府同意将曹坡遗址等5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淄博市文物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推动我县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附件
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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