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高政字〔202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县政府同意将曹坡遗址等5处不可移动文物列为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淄博市文物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推动我县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附件

 

高青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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