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文稿解读 | 《高青县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暨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3-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31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稿解读 | 《高青县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暨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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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日,高青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高青县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暨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高政办字〔202355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都在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北京市412日发布通告,规定自202411日起,违规电动二、三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等地通过设置电动车“过渡期”的方式,逐步淘汰“非标”电动车;滨州市自去年七月份全面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行动,对电动车违法行为通过“严查+处罚+实名曝光”的行驶进行定格处罚,经过近一年的整治,滨州市市区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实现了“双下降”。我县去年因电动车引起的投诉件较2021年增长70%,还处于上升态势,严重影响了城乡交通服务品质和人民群众满意度。通过调研学习先进地市工作经验,起草了《高青县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暨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高政办字〔202355号)。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市“三提三争”和县“效率提升年”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全县电动车综合管理,提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水平,维护高青县道路交通秩序平稳运行,保障全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重要举措

1.规范电动车通行管理。开展调查摸底建档,构建电动车信息数据库,对相关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精准培训。严格路面执法检查,落实“一抓拍三识别、一报警三响应”机制,对违法行为溯源到车辆驾驶人,行为严重的由交警大队予以依法处罚,常态化制度化落实。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劝导”“交通违法随手拍等活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电动车治理。

2.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和源头管理。研究制定《电动车违规停放整治工作办法》,规范电动车停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严格电动车源头管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电动车、蓄电池及充电器质量违法等行为,依法追究生产商与销售商责任。

3.规范重点行业电动车管理。开展校园及周边电动车专项整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配合全县电动车整治工作,鼓励父母安全接送学生;优化公共交通供给,为各级学生提供“家门到校园”公交出行服务。实行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精细化管理”,对有条件的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组织交警、学校联合力量推行“护学岗”管理模式,在校园周边道路增派力量进行疏导管控。突出快递、外卖、饮用水运送、建材等用途电动车管理,按照“统一车辆标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规范使用、统一车辆监管”的要求,落实车辆登记上牌、人员统一编号,配套推行交通安全扣分办法。规范环卫、园林等专项作业‌电动车管理,对每辆车及其责任人进行建卡归档,加强车辆安全规范管理。

4.强化宣传引导。开展守交规・文明行 我为你点赞专题等宣传活动,在外卖、快递、接送孩子家长等重点群体中选树遵规守纪群众进行现场采访并制作宣传视频,通过官方媒体公开进行宣传表扬。对电动车事故率显著降低的镇办,可通过专题片等形式,对镇办特色亮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五、关键词解释

1.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不各行其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违法载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六)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七)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4.转弯时突然猛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前,设有转向灯的,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5.闯红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范,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6.违法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7.不戴头盔。经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机非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大部分电动三轮车车辆鉴定为机动车分类中的三轮摩托车,因此电动三轮车管理也应当参考三轮摩托车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8.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起草过程

420日,县交警大队开始起草《工作方案》。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先进省市的思路做法,520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县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单位均书面反馈了意见建议。从反馈情况来看,各部门无修改意见建议。

七、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

联系方式:0533-67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