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青县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暨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高政字〔2023〕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高青县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暨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

 

高青县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暨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全县电动车综合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治理、增强意识、社会共治”的工作原则,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开展电动车(详见附件2)专项整治,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通行秩序进一步优化,城市品质进一步提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宣传排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建立电动车数据库管理系统,明确电动车类型、底数,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数据支撑。

2.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改善道路交通环境,规范电动车通行秩序。

3.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介,依托学校、长者食堂等向社会发布相关政策,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最大限度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

(二)攻坚治理阶段(7月1日至12月31日)

1.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完成我县电动车专项整治具体任务。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组织对电动车通行、停放、充电和相关行业进行专项整治,严查电动车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戴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2.统筹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力量,持续推进规范使用电动车,定期通报电动车守法出行情况,指导企业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完善有关制度。引导安全守法文明骑行,选树一批文明守法优秀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环卫工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提升市民安全文明出行意识。

3.管理过程中更加注重规范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执法用语和执法流程,严防因执法不规范、措施不得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电动车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巩固工作成果,建立电动车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规范电动车通行管理。集中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防控战”,“宣传+教育+处罚”多管齐下,依法整治“八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营造平安畅通有序的道路通行环境。

一是开展调查摸底建档。组织各镇办开展“三见面一建档”(即见车主、见车辆、见村干部、建档案)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非标电动车建立台账,在适当位置喷涂编码,将车辆信息全部录入APP平台,构建电动车信息数据库,为违法行为追溯管理打下基础。逐一入户发放警示宣传材料和电动车行驶规范,与车主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攻坚治理阶段结束以后,未喷涂编码并建档登记的电动车禁止通行。(牵头单位:高青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各镇办)

二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结合“三见面一建档”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经商、务农、接送学生、上下班驾乘等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精准培训,重点对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牌无证、违法载人、不各行其道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行教育,全面提升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和能力。(牵头单位:高青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各镇办)

三是严格路面执法检查。以电动车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违法转弯、闯红灯、违法停车、不戴头盔、非法营运等八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坚持日常严管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突出上下班高峰期、学生上下学、节假日、周末等重点时段,在城区以重要路段、路口、商业区及周边路段为执法重点区域,在农村以国省道平交道口、农村大集、农村地区学校为执法重点区域,采取流动巡逻和定点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路面执法,全面提高“见警率”。攻坚治理阶段,充分发动相关单位和乡镇干部及网格员力量,开展“村口见人”“社区门口见人”“重点路口见人”行动,发放宣传资料,对过往电动车进行规范劝导,对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暂扣其车辆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常态化管理阶段,不定期组织严管周、严管月活动,引导广大市民形成电动车规范行驶习惯。(牵头单位:高青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办)

四是强化溯源管理。落实“一抓拍三识别、一报警三响应”机制,及时形成督办单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推送到民警、村干部、镇办,形成民警路面精准查控、村干部溯源教育劝导、镇办督导约谈村负责人机制,对违法行为溯源到车辆驾驶人,行为严重的由交警大队予以依法处罚,常态化制度化落实。(牵头单位:高青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各镇办)

五是开展文明实践活动。通过设立志愿者文明监督岗、志愿者“周末奉献日”等方式,组织各文明单位轮流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劝导活动。策划组织“交通违法随手拍”活动,通过发放小礼品等形式,鼓励群众拍摄曝光身边电动车交通违法照片、视频,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电动车治理。(牵头单位:县文明办,配合单位:高青交警大队、团县委)

(二)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和源头管理。研究制定《电动车违规停放整治工作办法》,科学合理设置电动车停放区域,大力整治混杂停放以及占用盲道、绿地、快车道、消防通道等行为,确保电动车整齐停放。

一是规范电动车停放。1.做好电动车停放区域划定。本着便民惠民的原则,统筹广场、道路及背街小巷等公共空间,在学校、医院、商场、沿街商铺等周边,有序进行非机动车辆停放区统一划线工作,明确电动三轮、四轮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2.凝聚社会力量,实施专人管理。督促大型商超、沿街商铺指定专人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要求,规范停放自有车辆,引导顾客、访客等车辆骑乘人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对责任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行为予以劝阻,对乱停乱放的车辆及时进行规范,构建共管共治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商务事业服务中心、各镇办)3.落实网格化包保管理。针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将电动车规范停放情况纳入网格化目标责任制考核。(牵头单位:各镇办)4.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对道路及路沿石以上违规停放的车辆,责令车主及时改正,对拒不听从管理的落实警示教育、处罚和拖移等措施。(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高青交警大队)

二是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规范电动车充电管理,坚决杜绝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推进新建小区和老旧改造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增设,保障居民最大程度实现可停放、能充电。(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是严格电动车源头管理。开展电动车源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电动车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CCC”强制性认证标识、产品合格证,未纳入“CCC”认证目录的电动车的质量合格证等。督促经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电动车、蓄电池及充电器质量违法行为。督促商家把安全培训作为电动车使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法电动车采取溯源管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采取追根溯源办法,依法追究生产商与销售商责任。加大对电动车销售商户的管理,提高电动车销售门槛。(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高青交警大队)

(三)规范重点行业电动车管理。根据行业需求应用,对接送学生上学、快递外卖配送、市政环卫作业等情况,进行分类综合整治。

一是开展校园及周边电动车专项整治。1.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校园和“小手拉大手”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对电动车接送学生上下学进行排查摸底,通过家长会和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配合全县电动车整治工作,提高安全出行意识,鼓励父母安全接送学生。(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2.优化公共交通供给。在城区探索“定制公交”方式,围绕各教育片区设置早中晚上下学时段滚动班次,并配套建立幼小学生家长或老师陪护制度,为各级学生提供“家门到校园”公交出行服务。(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在农村,结合农村学校布局调整,进一步优化校车线路,鼓励引导学生乘坐校车上下学。(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3.实行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精细化管理”。结合各学校周边道路实际,对有条件的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规范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杜绝因接送学生车辆乱停乱放引发交通堵塞。(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交警、学校联合力量推行“护学岗”管理模式,在校园周边道路增派力量进行疏导管控,同时引导学生和家长不驾驶或乘坐“非标”电动车。(牵头单位:高青交警大队、县教育和体育局)

二是突出快递、外卖、饮用水运送、建材等用途电动车管理。推动各行业企业全力做好车辆规范管理,积极引导购买、租赁、使用合法合规的电动车,逐步淘汰非标电动车。强化行业管理,按照“统一车辆标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规范使用、统一车辆监管”的要求,落实车辆登记上牌、人员统一编号,明确驾驶员遵守交通规范行为,并配套推行交通安全扣分办法,对于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非法改装(加装雨棚等)、驾驶时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等行为分别予以一定扣分,到一定分值时,由行业协会予以监管,驾驶人经交通安全学习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高青交警大队)

三是规范环卫、园林等专项作业‌电动车管理。围绕全面规范环卫、园林等车辆使用、管理及通行,加快研究制定环卫、园林等专项作业电动车管理办法,对所有在用的电动车进行统一编号和统一标识,并对每辆车及其责任人进行建卡归档,加强车辆安全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宣传活动,让群众充分认识电动车安全性能差、事故发生率高、赔偿能力低的状况和社会危害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一是制作并分发一封信。制作《致全县广大电动车车主、驾驶人的一封信》,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长者食堂、汽车站、学校、大型商超、体育场、公园以及各电动车销售点广泛分发宣传,普及电动车规范行驶相关政策,提高公众知晓率。(牵头单位:高青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各镇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是开展密集宣传提示。借助广播、电视游走字幕、音视频公益广告、抖音APP、楼宇和路口LED屏、户外标语、手机短信等方式,制作专题宣传片和警示案例,开展全方位地毯“轰炸式”宣传提示。策划联合执法,组织媒体记者随警作战、专题报道、以案释法,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和交通违法行为,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强大宣传声势。(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高青交警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各镇办)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计划,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号召广大群众抵制“非标”电动车。(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高青交警大队、各镇办)

三是加强农村地区宣传。深入自然村、农村学校、厂企等地举办专题宣讲,每个自然村悬挂宣传条幅,逐家逐户发放宣传单页,一早一晚通过村广播循环播放宣传音频,力求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牵头单位:各镇办,配合单位:高青交警大队、县委宣传部)

四是强化典型宣传。开展“守交规・文明行 我为你点赞”专题宣传活动,在外卖、快递、接送孩子家长等重点群体中选树遵规守纪群众进行现场采访并制作宣传视频,通过官方媒体公开进行宣传表扬。对电动车事故率显著降低的镇办,可通过专题片等形式,对镇办特色亮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高青交警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各镇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通行、监管等环节全过程管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安委,作为2023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重点工作,一体部署、一并落实、一同推进。各镇办和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动车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根据任务分解和有关部门职责抓紧推进和落实;并根据本方案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举措,精心谋划、细致部署、措施到位。

(二)加强统筹联动。各镇办、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高青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职能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障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无理取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督导检查。高青县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联合县政府督查室重点检查宣传引导、登记建档、路面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任务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工作推进迟缓的镇办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组织、纪检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处理。县应急局要将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及电动车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纳入2023年镇办“守牢安全生产底线”考核,以及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

 

附件:1.高青县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电动车注解

          3.高青县专项整治电动车“八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附件1

 

高青县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  原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孙  潇  县委常委,副县长

              刘  建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卢汉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建忠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崔健隆  团县委书记

             张鲁刚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付朝旭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涛  县司法局局长

             付  萍  县财政局局长

             刘心永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吕  凯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胥志强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陶军峰  县应急局局长

             崔瑞虎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崔  强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蔡普敏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任玉姣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任传峰  县商务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王  军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李  凯  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孙亚楠  田镇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  硕  芦湖街道办事处主任

             吕海娟  青城镇镇长

             王新磊  高城镇镇长

             马晓楠  黑里寨镇镇长

             刘  训  唐坊镇镇长

             王荣洁  常家镇镇长

             张大伟  花沟镇镇长

             张  朋  木李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安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军同志兼任。领导小组作为临时性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附件2

 

电动车注解

 

本文所指电动车主要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两(三)轮摩托车和四轮电动车(包括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属于非机动车,需登记挂牌,不需要驾驶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需登记挂牌,且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资格;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强制性认证管理(3C认证),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属“非标”车,禁止上路通行。考虑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对“非标”电动车进行“三见面一建档”,统一编码实名登记管理,加强“非标”电动车源头管控。

 

附件3

 

高青县电动车“八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1.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不各行其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违法载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六)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燃油助力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七)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4.转弯时突然猛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前,设有转向灯的,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5.闯红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范,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6.违法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7.不戴头盔。经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机非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大部分电动三轮车车辆鉴定为机动车分类中的三轮摩托车,因此电动三轮车管理也应当参考三轮摩托车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8.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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