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文稿解读 | 《高青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4-5477643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稿解读 | 《高青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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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014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规定自201531日起施行。我市20211月制定《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淄政字〔2021〕4号)。鉴于征收部门由水利部门调整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我县制定的《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高政发〔200536号)文件,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相关规定已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切实改善环境,根据上级要求,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高青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

3.《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4.《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淄政字〔20214号)。

三、出台目的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环境和改善民生,促进污水处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将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各部门责任,规范监督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提供有效的政策保障,给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稳固基础。同时,也是落实国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污水处理费属中央设立的收费项目,《实施细则》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为基础,参照《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明确了征收主体和范围。由原水利局负责,调整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主城区由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征收,征收范围为主城区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区域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二)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向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不再另行开具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  

(四)按照按月征收、全额上缴的原则,明确、细化了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缴污水处理费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五、《实施细则》施行后的主要变化

(一)明确了跨区域排水征缴权限。跨区域排放的,应当向受水区域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明确了工业园区及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处理工业污水范围明确、污水排入专属排污管网,委托专业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由专业污水处理企业与排污企业另行协商确定污水委托处理收费标准。经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的,排污企业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为保障对建设施工项目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征收工作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了对地下水再利用后排放的按施工规模人员定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工期确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六、关键词解释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指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一系列设备和构筑物的统称。

2.自备水源:指一些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并使用的取水设施,用于获取生活、生产或其他用途的水。这些水源通常不依赖于公共供水系统,而是直接从地下、地表或其他自然水体中取水。

3.取水许可:指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准许其从地下、地表或其他自然水体中取用水资源的行政行为。

4.污水处理费:指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七、其他事宜

关于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研究确定,因此在《实施细则》中不做具体规定,具体由发改、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

八、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0533-69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