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司法局局长解读《高青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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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1-5202194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解读人:高青县司法局局长 袁 伟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高青县司法局起草了《高青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增进社会公众对该办法的理解认同,高青县司法局局长袁伟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文件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2017年5月5日我县出台了《高青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上级先后出台了系列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高青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因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司法厅、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高青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问:文件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问:文件的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高青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共十三章68条。《管理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制定主体、起草、合法性审核、登记、公布、期限、解释、备案、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十三章分别是总则、范围、制定主体、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公布、期限、解释、备案、监督、附则。
问: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三)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
(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精神;
(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和格式要求。
问: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分类?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的组成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哪些?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
(一)县、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何公开征求意见?
答: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通过网站公示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意见征集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问:行政机关制定的哪些文件不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报告、请示和议案;
(二)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四)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工作纲要、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
(五)以明确行政机关内部分工、确定工作目标、理顺工作流程为目的的专项整治方案、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工作意见、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文件,但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除外;
(六)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
(七)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九)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十)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通告或者通知;
(十一)公示或者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文件;
(十二)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三)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十四)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十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单独调整价格、收费、补偿、待遇给付等标准的文件;
(十六)有关应急、避险、交通管制、污染防治等临时性行政措施的文件;
(十七)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包括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
(十八)无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指导性文件,但文件内容对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除外;
(十九)涉密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二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二十一)其他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