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住建局局长解读《高青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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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2-532687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8-3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解读人: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心永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确保农村自建房安全,高青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高青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增进社会公众对该方案的理解认同,高青县住建局局长刘心永对该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我县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保有量逐年增加,量大面广,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近年来,部分房屋老化,历史累积的安全隐患开始集中显现,安全管控压力不断加大,形势日益严峻。为深刻汲取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确保全县农村自建房安全,我们起草了《高青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问:《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39号)制定。。
问:《实施方案》的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自建房结构安全存在“先天不足”。不少自建房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不断违规改造加盖、扩建装修,甚至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隐患重重。
本整治方案聚焦自建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顺,基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审批和监管脱节,特别是对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缺失等问题,要求各镇办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查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实施分类整治,在落实“停用、撤人”等管控措施的同时,通过实施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确保问题房屋整改到位。
问:房屋安全责任人包括哪些?
答: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问:房屋所有权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主要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腾空房屋紧急避险准备,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
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主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答: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
(三)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问: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哪些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答: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问:为什么要进行房屋安全排查?
答:房屋也会衰老,即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