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财政局局长解读《高青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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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2-532689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2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解读人:高青县财政局局长 付萍
为加强和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了《高青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为增进社会公众对该办法的理解认同,高青县财政局局长付萍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2019年10月,省国资委印发了《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提供了基本依据。2020年6月,市政府印发了《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淄政办字〔2020〕61号), 为加强和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我们起草了《高青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问:《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山东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问:《办法》的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是为加强和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问:什么是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答: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县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问: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指的是哪些人?
答:是指企业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问:资产损失程度标准如何划分的?
答: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所有者权益损失10%以下的)为一般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所有者权益损失10%以上,30%以下的)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或造成所有者权益损失30%以上的)的为重大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