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负责人解读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局长解读《高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5-55145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人解读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局长解读《高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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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青县印发了《高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202532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震接受县融媒体中心记者专访,就《应急预案》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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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字实录

 

解读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震

 

各位网友,大家好。日前,我县印发了《高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为了让大家深入了解《应急预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能够邀请到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震,就《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记者:李局长您好,首先请您介绍下《应急预案》出台的有关情况。

答:《高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县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是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和促进区域联防联控的重要措施。通过应急响应机制的有效实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

(一)出台背景

重污染天气是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的核心问题,也是制约空气质量改善的最大短板。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20249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4119号),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年122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459号),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高政办字〔202327号)中预案修订相关要求,当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对照省、市应急预案,结合本地污染物排放特征和重污染天气实际,对我县《应急预案》实施了修订。

(二)编制依据

《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条款和规定进行编制和修订。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提升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满足新形势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要求,保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持续依法依规开展,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内容共十部分。第一部分对应急预案的原则、体系进行了说明,并明确对因细颗粒物污染、臭氧污染、不可控因素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第二部分明确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指出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承担具体任务。第三部分对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分级标准、发布预警时间、预警解除时间等进行了明确。第四部分为应急响应,主要对应急响应分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不同级别应急相应对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做出要求。第五部分明确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内容,对部门信息发布职责、预警发布内容、发布途径等提出要求。第六部分对各有关单位举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时间和次数提出要求,要求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第七部分为应急保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经费、人员、通信值守、装备物资的储备和保养等提出要求。第八部分对应急预案的日常培训、备案管理进行了明确,并对预案修改条件提出具体要求。第九部分明确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企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部分明确了应急预案的施行时间。

记者:新修订的《应急预案》较之前的高政办字〔202327号预案相比,修订前后新旧预案的衔接和差异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应急预案》与高政办字〔202327号应急预案总体框架基本一致,均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应急影响、保障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按照省市应急预案要求,重点在适用范围、应急响应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增强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三个方面调整:

(一)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高政办字〔202327号应急预案适用于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且均要发布预警并启动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对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以及沙尘、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其中,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仍发布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沙尘、局地扬沙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发布健康提示信息。

(二)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发生变化

臭氧(O3)污染成因复杂,传统应急减排措施效果有限。《应急预案》修订后,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不再以应急响应方式进行应对,改为通过实时监测和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防护,原预案中相应的臭氧(O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同步删除,既保障群众健康又降低对企业生产的影响。

(三)部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调整

一是结合施工工地操作工序污染物排放实际,在扬尘源减排措施中,不再禁止混凝土浇筑施工。

二是依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修订的《应急预案》中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记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对不同情况的企业采取哪些差异化措施?

答:通过采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手段,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政策指南,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下开展绩效分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管控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严格审核程序进入豁免清单,在重污染天气时正常生产或自主减排。小微涉气企业,在经过严格审核,确认排放量、污染物和生产模式符合方案要求,并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记者:新修订的《应急预案》中涉及保障类企业、小微涉气企业应急措施是什么?

答:企业选择适合自己的类别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纳入保障类清单,生产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减排,但车辆运输要按照行业要求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小微涉气企业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后生产上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但车辆运输要按照行业要求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

记者: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对安全生产有哪些要求?

答:重污染天气下的安全生产需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企业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指导,形成多方协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各类企业需严格执行“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根据工业源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减排措施,为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对生产造成安全隐患,各镇办、经济开发区要提醒企业自觉在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