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青县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高政发〔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高青县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高青县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发展

资本市场的意见

 

为深入实施金融赋能行动,鼓励和支持县内优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根据省市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发展资本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奖励。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及北交所上市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奖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在沪、深交易所及北交所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县且在我县纳税80%以上的,县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所称纳税是指向我县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

三、分拆子公司上市奖励。我县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县财政给予母公司100万元的奖励,并以此为基准,每成功分拆一家,按照多奖励25万元递增。

四、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7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财政按其年度实际再融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五、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六、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县内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七、提升上市挂牌奖补兑付效率,各项奖励于事项发生次年组织申报,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奖补政策。

八、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向县金融证券发展服务中心申报,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县财政兑现。

九、本意见中享受政策的企业,若迁出我县,企业须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补助资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以前文件关于企业上市(挂牌)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县金融证券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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