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发文机关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高政字〔2025〕14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5-5508244
成文日期
2025-03-03
发文日期
2025-03-0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高政字〔2025〕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部门“三定”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高青县39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高青县公安局
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青城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高城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黑里寨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唐坊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常家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花沟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芦湖派出所
高青县公安局木李派出所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司法局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青县交通运输局
高青县水利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高青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高青县审计局
高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青县统计局
高青县档案局
高青县国家保密局
高青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高青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
高青县消防救援大队
以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19年12月30日公布的《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高政发〔2019〕61号)同时废止。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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