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高政办字〔2020〕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关于深化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城乡集贸市场整体面貌、规范城乡集贸市场综合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结合文明城市创建、食品安全创建、城乡环境整治精细化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市场布局、改善市场环境、方便群众消费”为宗旨,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各镇办属地管理职责、市场开办单位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城乡集贸市场综合治理体系。通过规范化提升,促进我县城乡集贸市场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文明经营,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农村消费环境,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与重点

通过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提升,逐步取缔城乡集贸市场占道经营,创造条件引导入场经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面貌,规范经营秩序,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整洁、食品安全、群众满意的良好环境。

(一)逐步取缔占道经营。各镇办在对辖区内集贸市场违法占道行为进行集中治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交通、基础资源等因素,制定本辖区集贸市场发展规划,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支持社会多元化投资,充分利用国有土地划转、土地流转、租赁闲置厂房、学校等方式,引导集贸市场退路进市,重点做好市场地面硬化、厅棚建设改造及市场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

(二)严格主体资格检查。对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和入场经营的经营者主体资格组织开展检查,明确各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对上市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小摊贩备案公示卡、健康证等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要督导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内经营主体进行自查,切实发挥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市场开办单位履行相关责任。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使用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重点查处“三无”产品,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等。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格落实食品经营户索证索票制度,督促经营户索取供货商许可证、商品销售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对销售散、裸装食品的,要落实“三防”措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自行生产加工并销售的,应当建立和公示生产加工记录。

(五)加强市场交易秩序管理。加强计量监督检查,督促经营业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严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予以打击。

(六)加强市场卫生治理及周边管理。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严格落实环境卫生保洁及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市场内外保洁,杜绝垃圾滞留和污水四溢,垃圾清运及时并定期消毒;有符合标准的物防、人防、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畅通,无被占、堵塞现象,禁止市场内及周边乱堆乱放、占道经营,市场出入口及周边禁止设摊,确保市场内外通道畅通。

(七)完善监管制度和基础设施。按照“谁开办,谁监管”的原则,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切实负起市场管理责任。同时,引导、督促市场食品经营业户加强自律,做到亮证经营,诚信守法,文明经商。市场开办单位要设置市场管理办公室并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立市场总体分布图、市场管理公告公示牌、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栏等。

三、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依照《治安处罚法》,负责维护集贸市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黑恶势力垄断经营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新建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布局规划工作,及时办理城乡集贸市场规划审批手续,为规范市场提供用地保障,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对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前的食用农产品开展监测活动,建立完善质量安全追溯机制;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对畜禽非法屠宰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非法销售剧毒鼠药、农药违法经营行为。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查处非法行医行为。负责对集贸市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和“持证”经营的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按照有关程序对县直部门或镇办检查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组织挂牌督办,对相关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对有关事故和突发事件组织协调应急处置。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城乡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和入场经营业户的证照登记审批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查验。对上市商品质量和交易行为进行整顿,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负责对集贸市场商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以及价格欺诈、质价不符、随意涨价、发布虚假价格信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取缔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集贸市场周围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的治理和人行道车辆的管理。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本次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提升工作,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浓厚氛围。

县商务外事中心:负责根据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城乡集贸市场新建、改造规划发展导向;督导市场建设和工程验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加强集贸市场内部管理,改善市场配套设施,合理布局,划行归市。

县交警大队:依照《道路安全法》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城乡集贸市场内和周边的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确保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管。指导市场开办者开展消防知识培训。

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抓好辖区内集贸市场规范化提升工作。按照规范提升标准落实本辖区集贸市场的组织、领导、协调,及时对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其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开办单位:成立集贸市场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并配备 2-3 名市场协管员;建立完善集贸市场管理制度,负责全面落实开办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履行硬件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规范经营、宣传教育、落实自律制度等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食品摊点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设置消费者投诉站,积极受理消费投诉;对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其依法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坚持把城乡集贸市场规范提升工作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协作,确保措施落实,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落实,长效管理。6月14日前,各镇办要按照规范提升具体标准,完成乡镇“首集”的基础设施、相关制度、档案管理的规范整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7月底前各集贸市场全部完成规范提升,对集贸市场实行常态化管理。

(三)强化宣传,形成社会共治。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充分发挥媒体作用,认真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对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提升的行动、措施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确保如期完成规范提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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